云龙镇65岁老汉替哥出头致人轻伤1级…两年多后检察官建议判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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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年轻人血气方刚
常常会因为一时冲动犯下错误
而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梁平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
一名老汉的哥哥与人发生口角
他赶到现场后替兄出头与人厮打
持扁担将他人头部、腰部等处打伤
一年多后,老人自首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
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
大爷实在是冲动啊!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8〕416号
渝梁检刑诉〔2018〕41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本区云龙镇大石村8组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甲闻讯赶至现场与被害人朱某某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扁担打伤被害人朱某某头部、腰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投案。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的哥哥刘某乙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本区云龙镇大石村8组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甲闻讯赶至现场与被害人朱某某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扁担打伤被害人朱某某头部、腰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投案。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18年12月1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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