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锦24岁男子骗5280元挥霍,父亲伤心替他还债...被建议判1年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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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都说养儿防老
但是屏锦有个儿子
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犯罪
却要父亲替他还债...
实在让人无语啊!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41号
渝梁检刑诉〔2019〕14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在本区屏锦镇街道与张某某相遇时向张谎称可以找关系不受社区戒毒影响考取驾驶证,并向张某某推送了一个微信昵称为“徐小辉”的微信名片,让其联系“徐小辉”帮忙并取得了张的信任。
后被告人丁**使用昵称为“徐小辉”的微信账号,先后多次以疏通关系为名骗得了张某某的现金共计5280元,将骗得的赃款挥霍一空。
2019年3月1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区看守所门外将被告人丁**传唤至梁山第一派出所。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丁**的父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5280元,并取得张对丁**的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19年5月2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街道**酒厂。
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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