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55岁大叔酒后开摩托撞货车, 自己受伤还将面临拘役+罚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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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红灯停,绿灯行
是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
但总有一些不自觉的人不遵守交通规则
今年4月,梁平一名55岁大叔
酒后驾驶摩托车进城
因违法交通信号灯驶入对向车道
撞上正常行驶的轻型货车
民警到场后查出其系酒驾
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58号
渝梁检刑诉〔2019〕15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渝F8H**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屏锦镇 “一**锅”饮食店附近出发,沿省道102线往本区梁山街道方向行驶。
同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至省道102线188公里+800米路段时,违反交通信号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鄂DC9**7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交通事故时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黄*
2019年6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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