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东门抓到那个“小气包”,贩毒5进宫了...检察官喊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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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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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19〕83号
渝梁检刑诉〔2019〕8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接到艾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同意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两包毒品海洛因给艾某某,双方约定由艾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600元,交易现场再支付现金600元人民币。
随后艾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文志转账600元,双方约定在本区梁山街道玉龙庭院对面巷道马路边见面。
当日15时许,艾某某驾驶电动车到达约定地点,现场向被告人陈*支付现金600元,被告人陈*将两包疑似毒品海洛因交给艾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在交易地点附近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身上搜出其贩卖毒品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及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当日16时许,民警在本区扈家巷公租房对面将艾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两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1.34克)。经检验,从该两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1.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伍*
2019年3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绰号“小气包”),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0730001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号*,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路*小区。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于2013年11月2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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