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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平镇抓到个35岁惯偷, 这次5进宫了…他懂技术性开锁入室


梁平普法案例

渝梁检刑诉〔2019〕16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在被害人付某某卧室盗走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在被害人何某某卧室盗走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被盗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450元。
2019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复平乡复平街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察官助理:张*2019年6月2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乡**街**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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