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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男子近10年:贩毒-教唆吸毒-盗窃-容留吸毒…人生太可惜了


梁平城事

一旦沾毒,悔恨终身!

梁平一名46岁大叔曾因贩毒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盗窃等4度入宫

今年4月,他连续3天容留他人

在其住所吸毒,最终被民警逮捕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

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6000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16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在其位于本区**街道**路**号**房间的家中,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胡**容留李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秦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胡**与秦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并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街道**路**号**房间内将被告人胡**抓获,并查获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经检验,被告人胡**及其容留吸毒的李某甲、秦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吗啡均呈阳性,李某乙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告人胡**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陈**检察官助理:唐**
2019年6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胡**,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房间。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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