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礼让.屏锦.仁贤多户入室盗窃的35岁男子,"躲"进戒毒所也没跑脱…
梁平普法
渝梁检刑诉〔2019〕24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夏**先后在本区礼让镇川西村、屏锦镇笋沟村、仁贤镇仁贤村,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900余元(老版人民币一分、五分、一元),国库卷数张,银元三个、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夏**在梁平区礼让镇川西村9组7号附1号,用脚将门踹坏钻入室内,在被害人陈某甲家卧室内电视柜里盗得现金300元,在床上柜子里盗得老版的人民币20多元(面值分别为一分、五分、一元)、国库卷数张,在二楼右侧卧室盗得银元三个、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
2. 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夏**在梁平区屏锦镇笋沟村2组94号,采取破坏门栓的方式,入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卧室床上枕头下面的现金4600元盗走。
3. 2019年6月的一个中午,被告人夏**在梁平区仁贤镇仁贤村9组78号,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入室,将被害人袁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白色手套里的现金1000元盗走。
2019年7月23日11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夏**抓获。被告人夏正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夏**先后在本区礼让镇川西村、屏锦镇笋沟村、仁贤镇仁贤村,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900余元(老版人民币一分、五分、一元),国库卷数张,银元三个、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2016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夏**在梁平区礼让镇川西村9组7号附1号,用脚将门踹坏钻入室内,在被害人陈某甲家卧室内电视柜里盗得现金300元,在床上柜子里盗得老版的人民币20多元(面值分别为一分、五分、一元)、国库卷数张,在二楼右侧卧室盗得银元三个、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
2. 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夏**在梁平区屏锦镇笋沟村2组94号,采取破坏门栓的方式,入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卧室床上枕头下面的现金4600元盗走。
3. 2019年6月的一个中午,被告人夏**在梁平区仁贤镇仁贤村9组78号,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入室,将被害人袁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白色手套里的现金1000元盗走。
2019年7月23日11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夏**抓获。被告人夏正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2019年9月20日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夏**(绰号“*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夏**(绰号“*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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