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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52岁大叔无证还酒驾,检方建议判他拘役3个月并罚金2000~

梁平城事


有胆子酒驾、醉驾

就得有勇气承担苦果


#网络配图 与文无关#


今年4月14日,谢某酒后无证驾驶
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谢某血液乙醇
含量为235.4mg/100ml

渝梁检刑诉〔2019〕214号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梁山街道北池街“面对面”食店出发,沿北池街、鲁班路,机场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本区机场路“洁美环卫”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驶路线图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2019年9月1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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