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有人走路被车撞身亡,大叔司机良心不安深夜选择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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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有些人犯错后往往想逃脱法律惩罚
不惜舍弃妻儿老小到处躲避
但是今天小编跟大家说的恰恰相反
就在今年9月份
梁平一摩托车司机撞人离去后
由于良心不安,次日选择了自首~
并得到了家属的谅解
渝梁检刑诉〔2019〕30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102线由垫江县往梁平区方向行驶。
当日19时25分,被告人兰某某驾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省道102线174公里+800米路段时,因未观察清楚路面前方情况,盲目冒险通行,进而与行人谭某某(男,殁年68岁)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后经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2时许电话联系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投案。经鉴定,谭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兰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刘**
2019年11月20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注:姓名已作隐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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