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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58岁农民还卖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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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城事


梁平有人还敢卖海洛因!
小客玛儿看过不少新闻
大多数的吸毒者
都是染毒→强制戒毒→复吸
又或者走上贩毒的道路
梁平一男子多次贩毒
这次又被逮到了
......
不知道何时是个头
所以啊,毒品是一丁点都碰不得!


#来源网络#


渝梁检刑诉〔2019〕317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叶**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并约定在本区屏锦镇七桥加油站处交易毒品。
当日21时许,被告人叶**携带毒品到达七桥加油站,与程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程某某处查获叶**贩卖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91克),从叶**处查获毒资800元现金。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0.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承认指控的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

检察官助理:张**

2019年12月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叶**,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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