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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小伙深夜酒驾再赴酒局!半夜归途与人起纠纷, 面临罚5000+判刑
梁平普法
渝梁检刑诉〔2020〕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渝A5**BJ号小型汽车从本区梁山街道文峰路财政局出发,经文峰路、万兴巷、石马路、梁山路、人民南路到达本区梁山街道大众路附近,并再次饮酒后又驾驶该小车原路返回万兴巷雪莱翡翠城大门附近停放。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驾驶该小车,搭乘李某某从雪莱翡翠城出发,经万兴巷往文峰路方向行驶,行至路口又调头返回,在万兴花园小区门口附近,被唐某某拦停并发生纠纷,后唐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查获。
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1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2020年1月16日
公诉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2020年1月1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梁平区****房产公司销售员,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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