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大爷大白天开车撞死路人,赔了14万多获谅解…
梁平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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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20〕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102省道由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往本区回龙镇方向行驶。
同日8时许,当被告人龙某某驾车行至本区境内省道102线175公里+300米路段时,因未与车行前方同向行走的谭某甲保持安全的横向距离而与其发生碰撞,造成谭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三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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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谭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案发时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摩托车。经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将谭某甲送至本区回龙镇卫生院抢救并拨打110电话报警,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其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
2020年1月2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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