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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 梁平90后中专生近十年因毒品多次被抓,这次又卖5粒麻古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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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件


珍惜美好生活,毒品万万莫沾!

梁平这个90后小伙

在风华正茂的年纪与毒品扯上关系

在往后的近10年间

也屡屡犯事,生活一塌糊涂…


如今,又因为贩卖毒品


被检察院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渝梁检刑诉〔2020〕2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蔺**与杜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同日13时许,被告人蔺**在本区**街道**小区**幢**单元**房间内以350元的价格将5粒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杜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从杜某某身上搜查出其刚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净重0.45克);从被告人蔺**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净重分别为0.4克、0.66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净重0.08克)及毒资350元。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1.5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

检察官助理:何**

2020年2月2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蔺**(绰号“偷儿”),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巷**号。


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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