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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20〕11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搭载唐某某、石某某从梁平区屏锦镇出发,沿国道318线往梁平城区方向行驶。
当日18时3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区境内国道318线1957公里+400米路段时,因其未充分观察道路前方情况、盲目冒险通行,致使车辆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秦某某(男,殁年79岁)发生碰撞,造成秦运东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秦某某经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系因脑挫裂伤及多发骨折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某与死者近亲属一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先期已经支付了16万元赔偿款,并约定由保险公司给付剩余款项。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1月2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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