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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门菜市场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放翻一对男女!做人啦,不能这样
梁平普法案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梁平这对男女看到未上锁的电动车
就起了歪心思…把车推走了
结果被监控拍得明明白白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现暂住梁平区梁山街道**巷**宾馆。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当日7时30分许,三人返回停车处,被告人陈某某见电动车仍在,又再次提出将车盗走,被告人刘某甲随即上前驾驶该电动车,在陈某某的帮助下,二人顺利将车倒出。
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被人发现,脱下外套交与陈某某穿上,之后二人不顾贺某某的反对,将电动车骑至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区机场路789号的出租屋楼下。后二被告人对电动车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商议,打算更换车外壳或骑回福禄镇使用。
当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立即报警,并通过监控,辨认出与陈某某、刘某甲同行的贺某某。被害人刘某乙让朋友电话联系贺某某,转告陈某某已报警和归还车辆的要求。
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农贸市场,交与被害人刘某乙的朋友。经鉴定,被盗的二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167元。
当日17时许,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租房,将陈某某、刘某甲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检察官助理:王*2020年3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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