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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普法案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梁平这对男女看到未上锁的电动车

就起了歪心思…把车推走了

结果被监控拍得明明白白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 “癫儿”),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梁平区**路**号出租房。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现暂住梁平区梁山街道**巷**宾馆。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与朋友贺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本区梁山街道北门农贸市场。被告人陈某某在停车时,发现旁边一辆电动车未上锁,遂提议,返回时如车还在,便将其盗走
当日7时30分许,三人返回停车处,被告人陈某某见电动车仍在,又再次提出将车盗走,被告人刘某甲随即上前驾驶该电动车,在陈某某的帮助下,二人顺利将车倒出
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被人发现,脱下外套交与陈某某穿上,之后二人不顾贺某某的反对,将电动车骑至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本区机场路789号的出租屋楼下。后二被告人对电动车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商议,打算更换车外壳或骑回福禄镇使用。
当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立即报警,并通过监控,辨认出与陈某某、刘某甲同行的贺某某。被害人刘某乙让朋友电话联系贺某某,转告陈某某已报警和归还车辆的要求。
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农贸市场,交与被害人刘某乙的朋友。经鉴定,被盗的二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167元。
当日17时许,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租房,将陈某某、刘某甲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检察官助理:王*2020年3月1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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