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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息| 梁平51岁文盲大叔五进宫: 盗抢都干过, 在礼让仁贤又偷车遭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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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啦,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会做。就是偷这种东西(电动车),才能维持了生活这个样子。


#网络配图#


相信大家对这位并不陌生

没错!

他就是由于屡偷电动车被捕4进宫的周某

曾在2016年因这段梗意外“走红”

于近日刑满释放还引起了不少热议


今又有梁平51岁大叔

犯过逃脱罪、抢劫罪、盗窃罪

最后因为偷电动车5进宫~

和上面“周某”如出一辙啊!



渝梁检刑诉〔2020〕3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本区礼让镇、仁贤镇盗走电动三轮车两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礼让镇河川村7组2号陈某乙家屋外车棚,将陈某乙停放的一辆“星旺”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拆解以282元的价格卖至本区聚奎镇奎星路183号程某某处。


2.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仁贤镇宏山村10组109号常某某家屋外车棚,将常某某停放的一辆“富彭”牌红色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87元。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镇**村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获了其盗窃的“富彭”牌三轮电动车


2020年1月13日,民警将该车发还给了失主常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检察官助理:李 *

2020年3月5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逃脱罪,于1995年7月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个月二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九个月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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