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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雕| 梁平小伙趁人熟睡两月内盗同一人微信7次共7900元! 这下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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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梁平小伙

非法获得钱财属实可恶!

还好被警察蜀黍抓到了~

但是... 整整7次 

被害人居然都没发现少钱了?



渝梁检刑诉〔2020〕4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魏某某进行微信充值话费时,获知了魏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


后于同年9月25日至同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魏某某熟睡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七次共计盗窃魏某某人民币7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5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荫平镇荫平村8组魏某某家中,趁魏某某熟睡之机,偷拿其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某家中通过相同的方式,盗走魏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某家中通过相同的方式,盗走魏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某家中通过相同的方式,盗走魏某某人民币900元


5.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某家中通过相同的方式,盗走魏某某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1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在重庆市歌乐山工地工棚一起睡觉时,趁魏某某熟睡之机,偷拿其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人民币1500元


7.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某家中通过相同的方式,盗走魏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回龙镇八一村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伍**

2020年3月1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


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2月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 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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