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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扫黄打非”啦! 请你提供线索, 最高奖60万! 具体办法已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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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隆日报

原标题:最高60万元!重庆有奖征集这类线索,具体办法已颁布



16类行为属举报奖励范围


根据办法,十六类行为属于“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述10类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印、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涉“黄”涉“非”问题。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下面四类情形无法被奖励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举报奖励标准:

奖金不超过60万元


(一)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的线索,按照每案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金额予以奖励;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线索,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


上述个案奖金均不超过60万元。其中,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奖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二)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的线索;


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线索;


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举报擅自印刷或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


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线索;


以及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三)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督办案件,或其他重大贡献者,奖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



这些注意事项请收藏


(一)举报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二)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原则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给予线索奖励;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六)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流程


(一)“扫黄打非”举报受理部门接收线索后,由相关部门迅速进行线索核查。


(二)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三)举报人决定接受奖励后,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提供举报人原始记录或信件、案件查处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核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四)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奖金发放表并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务管理规定拨付奖励金。


(五)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放弃接受奖励。



举报奖励单位


各级“扫黄打非”部门,负责对举报本辖区内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渠道


举报邮箱:cqshdfjb@163.com

举报地址: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人民路252号附1号207室



举报人员保护措施


未经举报人同意并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不得向外界公开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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