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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女子遭前夫打伤鼻梁, 民警调解, 她反扇民警一耳光…现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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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这女子真是不讲理!

莫非以为自己有「绝世武功」

谁都是她的下饭菜…

和前夫打架,民警好心好意来调解

她居然还一耳光打在民警脸上…

实在是…不!可!理!喻!


渝梁检刑诉〔2020〕10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二横街**家属院**室的母亲家中,与前夫田某某为小孩读书琐事发生纠纷打架


田某某将*某某的鼻梁打伤,*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二派出所民警曹某某、文员冯某某着警服前往*某某母亲家中调解处置。


曹某某、冯某某到达*某某的母亲家中客厅见*某某将田某某抓住不松手,二人劝解*某某放开田某某,*某某不从,仍然抓住田某某。

#网络配图#


民警曹某某对被告人*某某和田某某询问基本情况和发生打架事由时,田某某向民警责怪*某某因没有接娃儿发生打架,被告人*某某认为田某某没说真话,就气愤地打田某某耳光数下,民警曹某某对*某某进行制止,将*某某和田某某双方隔开,冯某某对*某某说“你好浑哦,当着警察的面还打人”


被告人*某某听后生气地回答“我就是浑”,便对民警曹某某胸部用手一推,接着打曹某某一耳光,又打曹某某时被曹某某、冯某某制服,并将*某某带至派出所。

经重庆市梁平区中医院诊断,曹某某为轻型脑伤,左侧颜面软组织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20年5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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