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三人牌桌上因一句玩笑话打起来! 有人赔13.5万还面临坐牢…
梁平普法案例
恶语伤人六月寒
说话之前, 先过过脑子…
有些话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梁平这3个人本是牌友,就因一句玩笑话
后来却冲动大打出手…
一方受伤、另一方赔偿上十万
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真是一点都划不来啊!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3时,被告人吕某某与其女友周某某、好友蒋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小区对面一茶楼内打牌,因蒋某某误认为吕某某的玩笑话是在辱骂其妻子,故扇了吕某某一耳光。
尔后,三人离开该茶楼。当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周某某驾车到梁平区梁山街道**街一茶楼,欲找蒋某某理论扇耳光一事。
随后,吕某某在车内等候,周某某与蒋某某在茶馆外的地坝发生口角,蒋某某遂一拳击打在周某某的面部。
吕某某见女友捂住面部蹲在地上,遂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根铁撬棍上前与蒋某某互殴,期间,吕某某用铁撬棍击打了蒋某某的左腰部和腿部,周某某则抓扯蒋某某的脖子、头发。
尔后,围观群众将三人拉开,蒋某某遂回到家中并于当晚因腹部剧痛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因外伤致脾破裂并手术摘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1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某到梁山第一派出所接受了询问,2019年3月26日,民警再次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某接受了讯问。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完毕被害人蒋某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5000元,蒋某某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图源:摄图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检察官助理:石*
2020年4月21日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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