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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这个文盲真是法盲: 偷电动车又被喊判8个月刑! 这是第4次同样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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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顺手牵羊
今有“顺手牵车”……
街头看到别人的车忘了上锁或拨钥匙
都别有多的想法…
头顶上到处都是监控
做了坏事难逃法网
为了占一这点小便宜得不偿失啊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20〕Z133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蓝某某(另案处理)途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西路**号巷道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未取钥匙,遂商量次日共同盗窃


同年3月18日6时许,二人确定该电动车钥匙仍未取走后,由蓝某某望风,刘**进入巷道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存放于本区梁山街道**家园*区外人行道上。



#网络配图#


同年3月19日0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一派出所民警将被盗电动车寻回,同年4月24日发还杨某某。经认定,该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一横街转盘附近被民警抓获。


#网络配图#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袁*

2020年6月1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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