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这个文盲真是法盲: 偷电动车又被喊判8个月刑! 这是第4次同样的罪名
梁平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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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梁检刑诉〔2020〕Z133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蓝某某(另案处理)途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西路**号巷道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未取钥匙,遂商量次日共同盗窃。
同年3月18日6时许,二人确定该电动车钥匙仍未取走后,由蓝某某望风,刘**进入巷道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存放于本区梁山街道**家园*区外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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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19日0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一派出所民警将被盗电动车寻回,同年4月24日发还杨某某。经认定,该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一横街转盘附近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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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袁*
2020年6月12日
被告人刘**,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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