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恶! 梁平这渣大叔容留15岁女孩吸毒...
梁平普法案例
渝梁检未刑诉〔2020〕2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7年4月7日9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位于本区**街道**村**组的出租屋卧室内查获其持有的疑似毒品7袋(净重分别为0.09克、18.66克、27.96克、6.66克、0.29克、0.24克、50.28克)。
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其中五袋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0.09克、27.96克、6.66克、0.29克、0.24克,净重共计35.2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图源:摄图网#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4月6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村**组的出租屋卧室内容留张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吸食毒品。
次日9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被告人谢某某和吸毒人员张某某。经检测,张某某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35.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0年3月3日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
因吸毒,于2016年4月22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被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拒收),同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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