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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多家副食店被偷名贵香烟和现金, 贼娃子被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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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有90后小伙刚出狱不久

又伙同他人去好几家副食店

盗取香烟和现金

诶,年轻人,一定要学好啊!

偷鸡摸狗的事不能干啊…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19〕277号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罗**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到本区聚奎镇街道实施盗窃作案,并乘坐私家车到聚奎镇街道。


二人采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本区聚奎镇街道**家经营的“梁平区奇*食品店”副食店、罗某某经营的“梁平区晓*副食”超市、彭某某经营的“梁平区江**副食”超市、王**经营的“梁平区**有限公司聚奎店”超市内。


盗得现金共计14000元、“中华、天子、玉溪” 牌等香烟共计42条。经认定,被盗42条香烟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11107元。 

#网络配图#


2019年7月29日16时,被告人罗**在重庆市万州区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2019年10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连同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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