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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耻| 梁平有人在宾馆趁同伴熟睡,微信转走11000元!

梁平普法案例


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这睡同一个房间

还打起了歪心思~



渝梁检刑诉〔2020〕Z248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在本区双桂街道大河路**宾馆**房间住宿时,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之机,使用被害人钟某某的手机进行微信转账,将被害人钟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1000元人民币分三次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账户中。

#网络配图#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区**小区**栋**房间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

2020年9月1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江津区**小区。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6月2日,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未执行)。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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