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飙悍| 梁平大妈为几棵豆苗,大闹社区办公室还咬踢民警…事搞大了

梁平普法案例


冲动是魔鬼
梁平大妈为了几颗河堤上的豆苗被清除
到社区办公室又是谩骂、又是打砸
对民警也是抓、咬、脚踢

这下恼火了


渝梁检刑诉〔2020〕Z30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重庆市梁平区**镇人民政府为整治该镇汝溪河环境决定对河堤沿岸农作物进行清除并书面通告,同年9月初该镇政府联合**镇**社区对河岸沿线被征收的土地上未自行清除的农作物进行依法清除。


同月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其种植在河堤上的豆苗被清除到本区**镇**社区办公室向社区书记陈某乙等人无理索要赔偿,索赔无果后被告人陈某甲采取谩骂、打砸的方式扰乱了该社区办公大厅秩序。


#网络配图#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辅警高某甲接到社区工作人员报案后着警察制服到该社区履行公务,口头告知陈某甲身份及释明相关治安管理法规,并进行了劝阻、劝离,陈某甲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坐在地上吵闹


#网络配图#


后民警刘某某在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陈某甲采用抓、咬、脚踢等方式妨害刘某某、高某甲执行公务,造成刘某某、高某甲手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高某甲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2020年11月3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特  别  提  醒 

梁平万事通或本地通公众号首页

输入检察院 法院

分别弹出相关提示

梁平本地通客服 18223560790(微信同号)




热文推荐



梁平前3季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93元

万州半夜突发地震,人群跑下楼…

梁平区检察院面向全国商调公务员3名

↓↓点“阅读原文”进入梁平万事通主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