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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又一起多人合开流动赌场…招专人抽水.望风.司机.发牌…抽头20万,1个月就遭端

梁平检察院


梁平一些赌钱汉似乎戒赌很难

有些赌场就开在镇里或乡村隐蔽角落

但依然逃不过警察蜀黍的火眼金睛

上上周我们刚分享了:

梁平6人躲在茶楼包间开赌场,全遭抓

这回,又有个流动式“赌窝”被端了

大股东和轮班股东每天嗨皮分钱

窝子被端时警方起获八万赌资

桌子上就有1万多无人认领的赌资

赌场各参股人员面临判刑和数万罚金


不赌,才是人生的最大赢家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20〕Z225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相继邀约了被告人徐小*、廖某某、彭国*、彭某某和袁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绰号,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参股开设赌场。


约定李某某、徐小*、廖某某、彭国*、黄某某等人每人一股,彭某某与袁某某合占一股,由李某某负责确定赌场地点、招募抽水、望风人员。

#网络配图#


其余股东负责每日轮班“坐门头”、凑齐赌客、活跃赌场赌博氛围等,每日抽头盈利的钱除去工作人员工资和必要开支后,剩余利润由当天的轮班股东李某某按股平分。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日300元的工资招募了柏占*(另案处理)作为司机负责运送桌凳等赌博工具、接送赌客


以每日200元的工资招募了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


以每日100元的工资招募了罗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并邀约了廖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后勤并代为保管每日抽头营利的赃款等。


#网络配图#


经查,自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彭国*、徐小*等人以每日200元到4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在本区星桥镇、安胜镇、合兴镇等地承租农户房屋开设赌场20余场次,抽头营利共计2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获利约4万余元,被告人徐小*、彭国*、廖某某、彭某某等人分别获利4千元至2万余元不等。


2020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徐小*、彭国*、廖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本区**镇**村**组**号熊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网络配图#


民警当场抓获了被告人徐小*、彭国*、廖某某、彭某某及赌客周某某等人,在牌桌上查获了无人认领的赌资4810元,在屋檐边桌子上查获无人认领的赌资7605元,在各参赌人员身上查获大量现金共计80240.5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梁山第二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徐小*、廖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国*、徐小*、廖某某、彭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徐小*、廖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彭国*、徐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彭国*、徐小*、廖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小*、廖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检察官助理:刘**2020年8月2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楼上**。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徐小*,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家属院。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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