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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壳搭铁| 梁平这年头还有人敢尾随抢包,抢得4000元三天就遭逮了


梁平普法案例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
梁平很多卡卡角角都安有高清探头的今天
竟敢还有人敢尾随抢夺他人的包
你看,3天时间就抓到了坏人
劝那些有坏心思的慎重~

#网络配图#


渝梁检刑诉〔2020〕319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古*戴着鸭舌帽和口罩来到本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发现被害人*某某并尾随其后。


当*某某走到梁山街道东池巷**号设计师家属院大门内斜坡处时,被告人张古*从*某某身后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网络配图#


随即,张古*逃至梁山街道豆芽巷*号居民楼楼栋口,将挎包内现金取出,将鸭舌帽、口罩及其他物品丢弃于该楼栋旁,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梁山街道人民北路报国公园内将被告人张古*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到剩余的赃款78元,并将其发还给被害人邱某某。


被告人张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张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蒲**

2020年12月16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张古*,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因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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