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小伙单干或伙同他人:1个月偷瘫12台挖掘机…挖机师傅的克星遭抓
梁平普法案例
小编只知道有人专门偷电瓶的
居然还有专偷
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的
近日梁平就有男子伙同他人
在1个多月偷了12台挖掘机
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
电脑主板是挖掘机的“心脏”,没了它
庞大的挖掘机也就无法工作了
这些挖掘机顿时成为一堆废铁
真的是可恶啊~
还好,警察蜀黍很快将他们抓获!
渝梁检刑诉〔2020〕Z34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俊*单独或伙同李某甲、梁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本区双桂街道、仁贤镇、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采取破坏门锁、拆卸的方式盗窃张某某等人停放在建筑工地上的12台“CAT”牌挖掘机上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458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俊*和李某乙在本区双桂街道竹博园附近工地处共同采取拆卸的方式,将高某某停放路旁的“CAT”牌329D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8915元。
2. 2020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俊*在本区仁贤镇王家桥附近工地上将张某某停放路旁的“CAT”牌320DGC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11345元。
#图源:摄图网#
3.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俊*和李某乙在本区仁贤镇王家桥附近工地上将黄某甲停放路旁的“CAT”牌313D2GC型挖掘机、徐某某的 “CAT” 牌313D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黄某甲、徐某某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550元、7650元。
4. 2020年9月5日晚至9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俊*和李某甲、梁某某铬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高速公路工地附近,将孔某甲停放路旁的“CAT”牌312D2GC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将鲜某某停放工地附近“CAT”牌323DL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随后三人又到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水井湾附近,将邹某某停放路旁的“CAT”牌318D型挖掘机上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孔某甲、鲜某某、邹某某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487元、12540元、14852元。
5. 2020年9月6日晚至9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俊*和李某甲、梁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6组华硒榨菜厂工地将韩某某停放附近的“CAT”牌323DL型挖掘机上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随后又到江津区德感长冲顺山村8组“合璧津”高速公路工地上将孔某乙停放路旁的“CAT”牌323DL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韩某某、孔某乙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222元、12346元。
#图源:摄图网#
6.2020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俊*到本区双桂街道工业园区中住建设集团工地处将周某某的“CAT”牌320D型挖掘机上的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被盗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9860元。
7.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俊*和李某甲、梁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龙庆村德感合璧津高速路附近工地处,将郑某某停放路旁的“CAT”牌329DL型、“CAT”牌320D型2辆挖掘机上计算机主板和显示器盗走。
经鉴定,被盗2辆挖掘机主板和显示器案发时共计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852元、15239元。
被告人刘俊*通过邮寄、或与李某甲、梁某某共同驾车将盗得的其中8套主板、显示器出售至浙江省宁波市,共计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刘俊*分的赃款2万余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刘俊*在本区**镇**村**组的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家中查获周某某被盗挖掘机主板、显示器各1个,郑某某被盗挖掘机主板、显示器各2个,套筒等作案工具若干。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挖掘机主板和显示器发还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源:摄图网#
被告人刘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黄*
2020年12月29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俊*,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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