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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 梁平邻区女子12楼丢下电视.床头柜,获刑半年罚3000…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综合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重庆广电-第1眼、三峡讯、新浪微博原标题:重庆首例!女子将电视、电饭煲、床头柜等从12楼抛下,获刑半年!
宣判现场图。图片来源:重庆三峡融媒体中心
3月31日上午
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远程审理了
重庆市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
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钟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现场图。图片来源:重庆三峡融媒体中心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登上微博热搜
网友热评
网友“瑾年orange”:希望引起重视,之前走在街上然后楼上丢了一瓶不知道啥化妆品,直接砸我手上,当时我的手就紫了,真的很痛啊。求求不要高空坠物啊!
网友“版纳云”:最讨厌管不住爪子的人
法院审理查明
今年1月12日凌晨
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前夫
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
为了泄愤
陆续将屋内椅子、花瓶、电饭煲、
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
从12楼扔出窗外
导致楼下人行通道旁
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抛物现场。万州法院供图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万州法院供图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最少要判刑三年。这就导致刑法对该类行为的处罚性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更加准确的对高空抛物涉嫌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处罚太重的情况,符合罪责刑相适宜的刑罚原则。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故意高空抛物,存在下列情形: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作为一名公民,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清楚地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理性规范自身行为,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