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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龙门、新盛、金带到处偷鸡鸭的老惯偷又被捉了! 金额不大, 仍面临坐牢
梁平普法案例
01 案 件 回 顾经依法审查查明:渝梁检刑诉〔2021〕60号
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荣多次窜至本区龙门镇、新盛镇、金带镇盗窃他人喂养的鸡、鸭、兔,共价值人民币130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陈*荣窜至本区龙门镇明亮村被害人李某某家,趁无人之际,从厨房侧门溜进屋内,将在厨房鸡窝里的母鸡2只盗走。经鉴定,案发时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190元。
2.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陈*荣与唐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区新盛镇五福村被害人谭某某家,趁无人在家,将其圈养在竹林内的公鸡盗走6只。经鉴定,案发时,被盗公鸡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04元。
3.2021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荣来到本区金带镇石龙村的被害人朱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该户鸭子4只、兔子5只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鸭、兔案发时共价值人民币611元。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陈*荣在本区和林镇福和村家中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盗兔子4只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02 公 诉 意 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荣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21年4月16日
03 被 告 人 情 况
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 于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梁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以上来源: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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