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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贤村里的地头蛇,漏网的一位也遭了
梁平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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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渝梁检刑诉〔2021〕Z24号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31日,原梁平县仁贤镇仁贤村一组组长杨某某召集赵某甲(均已判决)、赵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朱某乙(已死亡)召开村民会,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收取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并提高收费标准。
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甲与杨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以收取土地补偿费为由,采取阻工、滋扰等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6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7月,被害人王某乙、曹某某夫妇改建位于原梁平县仁贤镇上街163号的房屋时,被告人朱某甲与杨某某、朱某丙(已判决)、王某甲、陈某甲、赵某甲等人,以该改建房屋占用仁贤村一组土地为由,向王某乙、曹某某索要钱财,并多次阻碍其施工。
被告人朱某甲在阻工过程中,故意踢倒该改造房屋的地基砖,并与曹某某发生抓扯。
随后,为顺利改建房屋,曹某某邀请李某乙当中间人调解此事,请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吃饭。
期间,曹某某被迫向朱某甲支付所谓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向朱某甲等8人支付红包共人民币1600元。
2013年11月,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乙夫妇改建位于仁贤村一组的房屋时,杨某某、朱某丙、赵某甲以林某某不是本组村民,要缴纳土地补偿款为由,向林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和陈某甲、王某甲得知此事后,以不同意林某某改建房屋为由,阻碍林某某办理改建手续,并向林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由该三人平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检察官:陈**检察官助理:石*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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