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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小伙,偷叔叔家的金子…
梁平普法案例
兔子不吃窝边草
好手好脚不干好事
连叔叔家的金子都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良驾驶其父亲的小型客车到本区**街道**村**组,趁其叔父李某某家中无人,从后门入户,取下屋内电动车上的钥匙,随即上二楼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并使用钥匙打开同层卧室房门,将床头柜内的黄金手镯1个、衣柜抽屉中的黄金1粒、茶几上的100元现金盗走。
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李*良将盗得的黄金饰品带至本区梁山街道西池广场附近以人民币6033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
经检测,被盗饰品黄金含量99.9%,共计净重17.411克。经认定,被盗黄金饰品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8321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李*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云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李*良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元,将在案扣押的金手镯1个、黄金1粒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并追缴被告人李*良违法所得人民币60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副检察长谭**检察官助理 黄*
被告人李*良,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雅豪苑小区**栋**单元**室。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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