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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遭捉!敢跑到梁平医院住院部搞坏事...

   

  

梁平普法案例


 脑壳进水,必受严惩!
56岁大叔敢冒充政府工作人员
村干部、老师等身份
在梁平区医院、垫江县医院、
黔江区民族医院“薅羊毛”骗钱
这个舒安兵遭捉了!

以下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NATION
01案件回顾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垫江县、梁平区、黔江区多次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驻村干部、老师等身份,以给被害人办理医保、贫困证等需要手续费的方式诈骗钱财共计人民币58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1.2019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内,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垫江中医院住院部楼内,骗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楼内,骗走被害人程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舒安兵在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医院住院部楼内 ,骗走被害人成某某现金人民币33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街道白岩路速8酒店8618号房间内将被告人舒安兵抓获,并查获现金人民币230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程某某领回现金人民币2300元。


NATION
02公诉意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舒安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舒安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舒安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摄图网#


被告人舒安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安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检察官助理:何**2019年5月21日


NATION
03被告人情况被告人舒安兵,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
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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