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梁平小伙借4张银行卡给骗子, 流水60万他得了700元…现在遭惨了

   

  

梁平普法案例


网络骗子,人人喊打!
梁平这26岁男子却跟着骗子嚯
把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骗子去骗钱
流水高达60多万,他获利700元…
真是哟!钱到账了就该去找警察蜀黍
冻结账号里的钱,气死骗子呀!
为了700块,啷个想的哟……
现在惨咯…


以下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渝九检刑诉〔2021〕Z646号


01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自己出借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利,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该交通银行卡和光大银行卡均在本区九龙园支行开户)、民生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张以及自己手机卡一张出借给他人,并告知他人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由他人操作使用其银行卡收取网络犯罪的资金,被告人蒋某某从中获利700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经查,前述被告人蒋某某的四张银行卡涉案进账流水605449.71元,其中涉及杨某某等13名被害人被他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被害人涉嫌帮诈骗犯罪分子洗钱犯罪,以及冒充唯品会客服人员帮助取消误操作为唯品会会员等方式电信诈骗案件13件,涉及诈骗金额79万余元。


其中,该79万余元,有295081.11元转入了前述蒋某某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后又被他人转移。


02公诉意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605449.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在法庭审理阶段能够足额缴纳罚金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检  察  官:邹洪访2021年5月18日



03被告人情况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特  别  提  醒 

梁平万事通或本地通公众号首页

输入法院 检察院各查服务提示


梁平本地通客服 15523093530(微信同号)

热文精选:




今天花车巡游,“绿马甲”礼袭梁平...全新10栋洋房、7栋高层27日周五开启


●梁平今现烧骨油的大妈级共享车?原是人家的...以前小黄车又去哪了


○梁平男女流行请人挠耳朵了!耍的环境好舒适...采耳、推拿开业秒杀

点击此处“阅读全文”查看更多内容


的分享、点赞、在看我都喜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