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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50岁郑某在外地开足疗店,参与组织做极其低俗的事...被抓!

   

  

梁平普法案例


“挂羊头卖狗肉”
刚开业几个月
就被警察蜀黍们现场抓获


简阳市公安局去年抓捕了
一起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四人
刘某(男,简阳人)、郑某(男,梁平人)
丁某(女,简阳人)、何某(女,简阳人)
川简检刑诉〔2021〕384号
普法案例1、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刘*出资在简阳市简城街道滨江路1-2幢2号2层开设“印象”足疗店
2020年2月,被告人郑*龙某某(另案处理)各出资3万入股到该足疗店。
被告人刘*与郑*、龙某某通过招募、介绍等方式纠集多名卖淫女在该足疗店内从事口交等卖淫活动。刘某某负责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通知卖淫女上班等。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被告人何某某负责财务事项、对账、核账等,被告人丁某某负责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
2020年3月7日,公安人员在足疗店内查获卖淫女8名、嫖客2名及被告人刘*、郑*、何某某、丁某某。被告人刘*、何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郑*伙同他人共同投资足浴店,以按摩足疗为名,管理、安排多名卖淫女在店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何某某、丁某某明知他人在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协助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丁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何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郑*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全**2021年7月28日 


3、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场**小区**栋**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被告人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社区**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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