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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90小伙在外地卷入“美容贷” “高利贷”恶势力案件被抓

   

  

梁平普法案例


“美容贷”“高利贷”
正以无抵押、免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
引诱年轻女性贷款
这些“套路贷”是近年新出现的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
是一种新型黑恶势力犯罪
虚高的借款合同、无理苛刻的贷款条件
让贷款者难以偿还
最终陷入了噩梦般的炼狱生活

湖南公安局抓捕了
一起非法发放高利贷、美容贷的9人
其中还有一个梁平90小伙

宁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01普法案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等人开始非法对外发放高利贷。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2018年7月4日,两被告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注册成立湖南某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分别投入10万余元、4.5万余元作为启动资金,分别占股70%和30%,被告人陈某甲为法定代理人,先后租赁雨花区**国际大酒店**房、雨花区上和**小区**栋**单元**室等地从事私贷、美容贷等“套路贷”业务。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2018年8、9月,被告人徐某某、唐某乙加入**公司,被告人唐某甲等人承诺被告人徐某某、唐某乙占有股份,被告人徐某某入股2.4万元。
被告人唐某甲先后安排周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徐某某、唐某乙等人从事财务等工作,被告人陈某甲招揽被告人邓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等人为**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唐某乙等人按月领取工资,并对其介绍的贷款抽取20%左右作为提成。
被告人邓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等人按介绍贷款抽取20%左右作为提成。
被告人周某甲和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受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安排,采取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索债
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等人通过跟被告人林某某(系某乙美容院股东)等人合作以中介介绍、业务员拉单等方式发放私贷、美容贷等“套路贷”,引诱、欺骗他人贷款,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案发后,宁乡市公安局冻结了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徐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扣押车辆、电脑等物和部分被害人的身份证、借款合同等资料。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陈某甲、徐某某、金某某、林某某、邓某某、陈某乙被传唤到案。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被传唤到案。
2018年7月以来,该犯罪组织以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被告人徐某某、唐某乙等较为固定,在长沙市共同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次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此外,被告人唐某甲还伙同唐某丙(已判刑)等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

一、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美容贷)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私贷)的犯罪事实

三、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四、犯罪集团对刘某甲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五、被告人唐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02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甲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徐某某、唐某乙、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徐某某、唐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陈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唐某甲、陈某甲、徐某某、金某某、邓某某、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唐某乙、陈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刑事责任。

此 致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易**检察员:罗**2020年4月3日0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巷**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9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樟树市***宿舍*栋*单元**号。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广东省龙川县丰稔镇莲东村委会枫树坪村98号。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长沙市**区**公寓**室。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061063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合兴镇雨家村1组44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永祥小区。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1050362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社区**街**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9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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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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