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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两崽儿栽好深: 跑云南运3.3公斤毒品入境被捉...才19岁.22岁

   

  

梁平普法案例


近日,检察网公开一起

运输、贩卖毒品案件

抓获涉毒人员2人

一人是99年,一人是02的

缴获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3351.64克

大好年华就这样没了

普检二部刑诉〔2021〕Z75号
# 01案件回顾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成组织吴某林、李某某(在逃)、文某某(在逃)提供银行卡为谌某某等人运输毒品转移资金。
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成提供的平安银行62305800003********,为谌(小编注读shen)某某等人运输毒品转取资金贷方发生额共计164043.69元人民币,借方发生额共计164008元人民币。

配图,与文无关


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林提供的中国银行卡62166932000********,为谌某某等人运输毒品转取资金进账共计261949元人民币,出账共计260955元人民币。
2021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成、吴某林根据谌某某的安排,驾驶川******号轿车从四川绵阳市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停车场,寻找一辆从孟连县芒信口岸入境的藏匿毒品可疑物的云******(挂牌:云*****挂)号东风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然后由被告人吴某林到该车底部水箱旁找到一包藏匿的毒品可疑物交给潘某成,准备寻找藏匿的第二包毒品时被思茅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条6块共计净重3351.64克,平均含量分别为14.3%,14.5%。

# 02公诉意见 #
本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成、吴某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成、吴某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成、吴某林提供资金帐户为他人转取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成、吴某林的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成、吴某林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林系从犯,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孙**2021年7月6日


# 03被告人情况 #
被告人潘某成,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9********,**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梁平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3月6日被思茅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思茅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林,性别: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2002********,**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梁平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3月6日被思茅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思茅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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