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梁平小伙在外参与介绍卖淫, 从每单400-2500元中抽成…一伙全被逮了
普法案例
被告人卓*锋,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卖淫事实>>>
2021年1月27日起,被告人李*森与被告人卓*锋经商量后,通过网络招募石某某、黄某甲、宋某某、吕某某等九名卖淫女,分别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栋**室、重庆市高新区**路**城**期第**区**栋**室通过手机网络远程组织上述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莆田市城厢区**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提供一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00元至700元、提供两次性服务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700元至1588元、包夜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1800元至2500元,其中卖淫女固定抽取报酬分别为人民币300元、500元、1200元,剩余的钱由招嫖业务员和被告人卓*锋、李*森平分。
同年4月7日起,被告人卓*锋欲自己单干,便带走了两个卖淫女石某某和黄某甲,并另行单独组织石某某、黄某甲、呼某某等五名卖淫女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2021年4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分别对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涉案房间进行搜查,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胡某某和嫖客许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钟某某和16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陈某某和4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石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谢某甲和12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宋某某和2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袁某某和15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谢某乙和8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闫某某,在**房间查获卖淫女黄某甲和5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呼某某和20个避孕套,在**房间查获卖淫女吕某某和26个避孕套。
经查,被告人卓*锋、李*森分别使用“覃某甲”、“李某某”支付宝账户收取嫖资及抽成。
截至案发,被告人卓*锋共组织卖淫1159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62472余元,被告人李*森共组织卖淫1144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54020余元。
介绍卖淫事实>>>被告人李*豪于2021年4月2日至4月6日,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为被告人李*森介绍嫖客并从中赚取抽成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
截至案发,被告人李*豪共成功为被告人李*森组织的卖淫女袁某某、胡某某介绍嫖客七次,嫖资共计人民币560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卓*锋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森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李*森、李*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卓建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山检察官助理 李*琴2021年8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梁平万事通万人拼车:
很多朋友在发布拼车回乡的消息,从上海、从福建、从广东...他们在寻找一同回乡的朋友!
但拼车回乡,请遵守防疫的管理规定!老乡拼车应以不赢利为目的
长按识别右侧二维码,即可进入拼车平台。
特 别 提 醒
梁平万事通或本地通公众号首页
输入消防 法院 检察院各查服务提示
梁平本地通客服 1552309353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