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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并未取消!试点正常进行...征收条件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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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件中,对九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的决定。


其中,包括这样一条: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明令禁止的是2011年版本,而早在2017年,市政府就已经对房产税试点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3月1日,重庆财政公众号也发布消息,目前,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平稳。文中对于两个文件的废除做了相关解释。废止这两个文件,是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重庆房产税将按照2017年修订版进行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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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本修订了什么?


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并发布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办法》和《细则》)。试点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简称主城九区)征收对象: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概括来说,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豪宅税,另一个是“三无人员”的第二套房及以上征税,打击炒房。2017年,重庆市政府对房地产税政策进行了修订。根据渝府令〔2017〕3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订《办法》和《细则》的决定。
这次修订主要针对征收对象。 


具体来看,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该政策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7年1月14日之前,三无人员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宅才征税;之后,三无人员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将征税。 关于房产税政策的修订,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曾表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市民利益,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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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你还需知道这些!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公告,2020—2021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面均价的2倍为25820元/平方米相比上年上涨了3714元。

在税率方面,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同时三无人员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以上来源:重庆财经地产原标题:市财政局: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正常进行相关阅读>《【重庆辟谣】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被废止?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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