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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91年小伙在外开环卫车将人撞了...一死一伤…被公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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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普法案例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宁为安全操碎心

也不要让事故害人民!


昨天分享>东山林场急弯道上:豪华摩托与货车相撞...

今分享一则交通案例

91年的小伙

在某环卫公司开货车

出现交通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以下来源: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网。检刑诉〔2022〕93号
一、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高*驾驶超载的闽AP****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闽侯县南通镇商贸大道往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小学附近三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行人易某甲、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易某甲当场死亡、范某某受伤,该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图片来源:摄图网配图,与文无关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明知他人已报警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9消防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高*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易某甲、范某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
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范某某因交通事故左足背皮肤缺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1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与易某甲家属签署赔偿调解书,取得易某甲家属谅解。


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所在公司福州**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与范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二、公诉意见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图片来源:摄图网配图,与文无关
被告人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高*已赔偿两名被害人,取得一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检察官助理 艾**2022年2月17日                                                     (院印)


三、被告人情况被告人高*,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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