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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大叔在梁平被抓获! 民警执法, 他竟上前辱骂殴打…后果很严重!
普法案例
55岁大叔没有一点法律意识
对执行公务的民警
被告人梁**,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7********,**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涟源市**办事处**村。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0日至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2020年9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带离该所,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同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梁**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之后梁某甲通知其父亲即被告人梁**赶至现场,梁**到后询问原因,陈某某走到警车处开门准备拿处罚代码,梁**以陈某某开门时撞到其头部为由,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见此情景,梁某甲电话联系梁某乙等人赶至现场。之后梁某甲和被告人梁**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推搡、辱骂、殴打,并在现场拦截过往车辆,导致现场交通堵塞。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梁**在重庆市**区**小区被重庆市**区公安局合兴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
被告人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检察官助理:李**2020年11月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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