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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实案例看骗取出口退税的7种行为方式

出口退税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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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一、刑法205条及法释[2002]30号中

骗取出口退税罪5种手段行为的规定


在我国,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妨害国家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涉税犯罪。我国刑法在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专门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具体罪名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14个罪名。其中,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2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文)。现将其中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的条文摘录如下:

从上述条文可知,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合法的取得出口退税相比较,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性在于虚假、欺骗。申报出口退税需要在出口企业具有退税资质并真实出口可退税货物的基础上,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取得应得的退税款。因此,虚假、欺骗本质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就表现为:

1、骗取退税资质以骗取出口退税——法释[2002]30号第二条(一);

2、虚假出口货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出口退税——法释[2002]30号第一条(一)(二)(三);

3、真实出口不可退税货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出口退税——法释[2002]30号第二条(二);

4、真实出口可退税货物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多取得出口退税——法释[2002]30号第二条(二);

5、如果出口企业明知他人借助其资质骗取出口退税而予以放任,相当于为骗税行为提供帮助,同样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帮助犯的正犯化)——法释[2002]30号第六条。


二、7个既有判决分析:5种手段行为

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务中,获取出口退税资质的审核较为严格,以此实施骗税可行性较小。而其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在实务中发生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多有体现,以下分别举例说明。

(一)虚假出口货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该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在实务中又表现出两种形式:

其一为无货虚假出口+虚假材料,行为人完全没有出口货物,仅凭借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出口退税。

案例1:2015年,四川省广安市国税局查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该案中,A贸易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10%的“票点费”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出口”1美元3分、5分或6分人民币的报关费用,从卖单人手中购买伪造的报关单证,并购买外汇,从而以全程造假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2011年1月-2014年2月间,A贸易公司共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3份,票面金额达9287.9万元,税额达1578.9万元;从卖单人手中购得伪造的报关单证71单;同时采取虚构外商、伪造外贸合同、从境外非法调入外汇等手段,共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94.5万元

其二为真实货物虚假出口+虚假材料,行为人将真实货物“出口”至境外后又运输入境,获取货物出口材料骗取出口退税。该种情况下,货物并未真实出口,仅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使用。

案例2:2020年8月18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河南、湖北等地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走私农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洗钱案件。该案中,河南、湖北、广西、江西、广东、陕西59家企业从2018年开始,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出口合同的方式,先将货物出口到香港、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然后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再将这些货物偷运入境,反复使用。经查,这些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4.3亿元。2021年12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周某某等14名被告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二)真实出口不可退税货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应当是负担过增值税的货物,因此,如果货物本身免税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过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就不能申请退税。但实务中,为了谋取税款利益,出现了将不可退税货物包装成可退税货物的情形,这同样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该行为在实务中同样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是出口方本身,将不可退税货物申报为可退税货物,从而使退税率为0的货物适用其他退税率,骗取出口退税。

案例3:2010年2月至2014年3月,余某洪在经营F外贸公司期间,从杭州某纸张有限公司采购相关纸张(出口退税率为0),在明知这些出口货物不可退税的情况下,指使周某在出口贸易中,将出口纸张以食品包装纸、厨房用纸等品名(海关商品编码48239090,退税率为13%)向海关报关,利用海关不是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蒙混过关。在海关查验后出口结汇,而后将相关单据及原采购出口货物时取得的完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凭证)提交税局申请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184万余元。

其二是出口企业,购买/与他人合谋,将他人不可退税货物的信息,申报为自营可退税货物,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该种模式被称为“买单配票”/“借货配票”)

案例4:2020年8月,青岛税警联合破获山东H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查,主犯赵某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山东H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伙同其他案犯从货代公司非法买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将他人货物不可退税货物(主要包括手机、服装等商品),伪造成该公司的出口货物进行虚假报关。同时根据报关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制作虚假的随附单证申报出口,累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02亿元,已获退税8300万元。目前,主犯赵某生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与该案相关的其他7名从犯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真实出口可退税货物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有真实货物出口,并且货物本身为可退税货物,依法可以申报取得退税款。但是,为了多获得退税款,实务中出现了虚假申报出口货物品名、单价、数量的行为,该种行为可以统称为“低值高报”骗税。

案例5:2016年,广东省某海关部门在日常数据审查过程中发现一个疑点信息:某机电制造公司的电动车商品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达3倍。经查,该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一方面对内销货物,不申报缴纳销项税;另一方面伪造、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自营或借道外贸公司出口电动自行车并高报货物价格将隐瞒内销收入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嫁给出口货物,从而多取得出口退税款。其中大量资金通过“离岸账户”、“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运作,实现高报出口价格部分的外汇核销。最终,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认定该公司以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伪造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00多万元,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却提供帮助

出口企业的退税资质是一种资源。在明知他人想要借助出口企业资质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他人以出口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属于帮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实务中,该种帮助行为不仅包括“四自三不见”的放任行为,也包括主动提供报关单、资金等帮助行为。

案例6:2021年9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刑案。该案中,法院认定,吴某某在2019年11月至12月间,明知贵州松桃盛美维娜皮草服装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以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流水走账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仍为上述六家皮革服装有限公司联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流水走账,帮助上述六家皮革服装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01145.69元。最终,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五)将政策性不可退税货物伪装成可退税货物

与免税货物或未纳税货物不可退税的原理不同,有的货物虽然负担了增值税,但是,因为宏观调控的原因,我国不鼓励部分货物出口,因而对于相关货物不予退税。此时,行为人通过将货物伪装成其他货物,以实现退税目的,同样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如我国对白银出口不退税,但是对于白银制品(银价值占产品总价值80%以下)出口,可以退税,由此实务中发生了许多白银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案例7:2019年2月,南京海关缉私局接到海关总署反映的线索,辖区内一家企业出口的“带背板的溅射靶组件”(制造半导体芯片的加工部件)出口量超过同类所有产品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经查,该企业所出口的“银靶材”产品都是由银锭和铼板的配比,经过简单加工做成的,不具备也不符合加工芯片的要求。之所以将铼固定在银锭顶部,是因为铼是一种稀有金属,可利用其价值将每一件“银靶材”中银锭的价值含量都控制在产品总价值的79%以内。出口“银靶材”实为走私出口白银,而“银靶材”出口至香港后,银锭被拆解就地销售,铼板则走私回流境内,由此循环出口实现骗取出口退税。本案走私白银共计609377千克,骗取出口退税超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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