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虚开不具有骗税目的不起诉,线索发给稽查局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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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税务事项通知书
旬邑检刑不诉〔202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洋洋,男性,1991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XX镇XXX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2年4月1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洋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洋洋、曹XX等人合伙向中铁十局旬凤高速二分部供售柴油,因其无资质挂靠在延安XX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向旬凤高速二分部供售柴油,为降低供油成本,经高洋洋、曹XX二人商议后,由曹XX找到搞油品生意的白XX,白XX又找到自己的朋友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郝XX,让郝XX给延安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郝XX同意后表示需收取10.5%的税点。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9日高洋洋先后分两次6笔通过延安XX工贸有限公司公户给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两公司未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2020年4月30日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向延安XX工贸有限公司开具0号柴油196700升、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21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后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以还款方式转给郝XX849000.00元,郝XX又通过手机银行分五次转给高洋洋830500.00元,转给白XX79500.00元,合计910000.00元。郝XX的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非法获利90000.00元,白XX非法获利15000元。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以1号凭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885150.00元,销项税115069.50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219.50元。延安XX工贸有限公司也对接受发票进项税额115069.50元进行了认证抵扣。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我局提供的线索对延安XX能源有限公司和延安XX工贸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处理和处罚。上述公司也按要求对相关税款和罚款进行了补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洋洋尽管实施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向中铁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旬凤二分部报取自己供应柴油的货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故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洋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7日
理税点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除需要实施虚开行为外,还需满足“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要件和“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要件。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虚开行为,受票公司也已经将取得的虚开发票予以抵扣,符合了虚开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但是,行为人实施虚开的目的是为了报取自己供应油品的货款,而不是为了骗抵增值税款。因此,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免受刑事追究并不意味着其对虚开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行为人虽因不具有骗税目的,在刑事程序中获得不起诉结果,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侵害了发票管理秩序,构成了虚开行政违法,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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