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点击标题,查看全文)
8月2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2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包括石油及石油馏分、天然气及天然气 馏分、丙烷、丁烷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新建项目。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的 一般评价流程、核算及水平评价方法、评价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其他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领域专项规划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电力、化工、石化、建材,包括玻璃、水泥熟料等、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域内的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对涉及产能置换、区域剥削的建设项目还应核算被置换项目及污染物减排量变化。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含炼焦、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 产工序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110 炼铁”“3120 炼钢”“3130 钢压延加工”行业。
独立焦化、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溴素、甲醛、氰尿酸等化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 、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硝酸、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甲醇、氮肥、磷肥、钾肥、化学农药、合成橡胶等 化工行业可参照使用,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2.6万吨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筑、陶瓷、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建设项目融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纳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行业类别详见附录A国家规定的“两高”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也纳入本指南。
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省厅对已投产煤化工、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情况调查,相关市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摸清省煤化工、 煤电行业碳排放水平和碳减排路径。
结合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现状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省厅组织进一步论证和完善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量测算方法以及行业碳排放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探索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本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 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
具体纳入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行业范围详见附录一,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搬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涉及炼焦、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钢铁企业内部电厂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要求,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钢铁、火电(含热电)、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含石化)五大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中的碳排放评价。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域内的钢铁、火电(含热力)、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含石化)五大重点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适用范围见附录 A。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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