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签订补充安排加强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
过去20年间,原《安排》为香港和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两地法院据此相互执行多项仲裁裁决。原《安排》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HKIAC”)裁决在内地保有良好的执行记录。
为进一步便利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补充安排》对原《安排》作出如下修订:
1. 明确原《安排》所指 “执行”包括“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
2. 明确相互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范围为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删除原《安排》中“由国务院提供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限制。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保持不变。
3. 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4. 有关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上述第一条、第四条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另行公布施行日期。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金紫荊勋章获勋者、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表示:“《补充安排》使得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深度完善,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优化升级,当事人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该《补充安排》是支持香港在亚太地区,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内作为领先争议解决中心的又一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表示:“《补充安排》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与去年生效的《保全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两地司法协助的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国两制’方针下,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重要举措。”
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保全安排》”)使得香港成为内地以外唯一的可获内地人民法院仲裁保全协助的司法管辖区。HKIAC曾报道《两地保全安排》的签署,并定期发布其最新实践和统计数据(获取最新数据,请点击“阅读原文”)。迄今为止,HKIAC已受理34起《两地保全安排》下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申请,其中20起已获内地法院裁定准许,保全总金额约为15亿美元。
由HKIAC管理的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同时受益于《两地保全安排》和《补充安排》。
HKIAC联合主席袁国强先生,金紫荊勋章获勋者、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对《补充安排》的签署表示欢迎,并谈到:“原《安排》和《补充安排》为建设香港成为领先仲裁地奠定至关重要的基础。它们使得当事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寻求香港裁决执行时程序灵活并获内地法院最大程度的支持。这是继《两地保全安排》后,促进两地司法协助深化与拓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HKIAC联合主席David W. Rivkin先生表示:“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修订仲裁裁决执行安排为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与中国相关争议提供了又一强大制度引擎。《补充安排》为已有良好的相互执行机制锦上添花,是建设香港成为领先仲裁中心的又一令人鼓舞典范之举。”
获取更多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相关视频 | HKIAC在线研讨会—两地保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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