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际律师协会《破产与仲裁工具包》:中国报告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破产制度是一种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以债务人财产对全部债权人进行集体公平清偿的司法程序。各国的破产立法的核心精神是为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而这一立法目的必然与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的求偿权利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产生诸多交叉性的疑难问题。

例如,在我国破产制度中,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双方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若由此被解除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若债权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是否依然能够通过仲裁程序寻求救济?再如,我国的跨境破产制度尚未正式建立,若在外国进行的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被我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外国仲裁程序是否应当依据中国法律暂时中止?如不中止且在管理人未依法接管的情况下继续出具仲裁裁决,中国的法院及管理人又该如何认定该境外裁决的效力?

应国际律师协会邀请,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共同撰写《破产与仲裁工具包》中国报告(请参见: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破产与仲裁工具包》),以问答的形式,对两个程序交叉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做了详尽的介绍,涉及破产程序对仲裁程序的影响以及跨境破产案件中境内外仲裁程序应当如何进行等诸多问题。该中国报告涵盖以下内容:

  • 中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境内、外仲裁程序的影响。具体而言:

    • 境内破产程序的启动对纠纷的可仲裁性的影响。

    • 境内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境内外仲裁程序中破产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影响,以及破产管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权利范围。

    • 对于审理中的以及待执行的境内外仲裁案件,中国境内破产程序的启动对其后续仲裁程序(包括保全程序)的影响。

    • 若境内外仲裁程序未遵循中国境内的破产程序规则,对境内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可执行性的影响。

  • 相应的,中国境外的破产程序对于中国境内的仲裁活动的影响,包括若境内仲裁程序未遵循境外的破产程序规则对境内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的影响。

国际律师协会《破产与仲裁工具包》中国报告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与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则进行整理归纳并抽丝剥茧,在规则未言明之处,以司法实践为基础从实务经验的角度进行解读。该报告的两位作者以其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广阔的国际视野,将我国破产制度与仲裁制度交叉领域的复杂问题以简单扼要之形式呈现在读者面前,为相关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较有参考价值的指引。

获取报告原文请访问:https://www.ibanet.org/LPD/Dispute_Resolution_Section/Arbitration/toolkit-arbitration-insolvency.aspx

关于作者

唐汉洁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唐律师专注于就各类商事争议为中国国企、民企及外商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通过国际仲裁程序解决跨国商事争议,以及在启动正式法律程序前为客户制定相关策略并协助进行和解谈判。她曾代理适用不同仲裁规则在境内外进行的多起仲裁案件。


唐律师被《亚太法律500强》评为2019-2020、2018-2019、2016-2017年中国争议解决领域“新一代律师”。在《全球仲裁评论》2016、2017、2018及2019年的“Who's Who Legal”未来领导者评选中她被推荐,并描述为“很棒的项目管理者,让客户十分满意,充满干劲”。

王灵奇

方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和破产重组,尤其是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在争议解决领域,王律师经常代表公司、基金、境外清盘人和金融机构处理大型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包括并购及投融资争议、合资争议、公司治理争议、商业合同争议等。在破产重组领域,王律师经常在大型、复杂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以及出资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顾问。王律师于2021年被《商法》杂志评选为“律师新星”。

相关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