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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受理第50起《两地仲裁保全安排》下仲裁保全申请


自《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下称“《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已受理50起仲裁保全申请。根据《安排》规定,以香港为仲裁地且由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50
起申请中47起为财产保全申请。截止目前,已有23家不同的内地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保全,上述裁定所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09亿元人民币(约合17亿美元)。根据现有资料,内地法院作出裁决的中位数时间为8天。


《安排》下的仲裁保全申请人来自中国内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日本、萨摩亚、塞舌尔、新加坡、瑞士和台湾。被申请人有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法国、香港、中国内地、荷兰、圣基茨和尼维斯以及新加坡的个人或公司。


港仲是《安排》下的合资格仲裁机构。港仲收到申请后将会于 24 小时内免费出具《受理函》。港仲在处理的50份仲裁保全申请中汲取了重要且独特的经验。


港仲秘书长Sarah Grimmer表示:“在涉及内地财产、行为或证据的交易中,《安排》是一项重要考虑因素。它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以及选择港仲带来显著的商业优势。


获取更多信息,请参阅港仲《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常见问题》。请点击“阅读原文获取以下文件中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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