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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打击】天津-李晨、邓钧泽诈骗(窝点在印尼、冒充公检法、公安部指定管辖)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法
2024-08-23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刑终186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晨,绰号猴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台湾地区高雄市桃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坤坤,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钧泽,绰号小祖,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台湾地区云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如发,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球,绰号KK,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建东,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举涛,绰号阿涛,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华军,绰号阿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2003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义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代世华,绰号小代,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5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长发,绰号小志,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强,绰号小波,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海鄂,绰号海,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湖北省宜都市。2013年12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贵川,绰号阿杰,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小强,绰号阿冰,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翠翠,绰号小兰,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李晨、邓钧泽、陈翠翠、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袁贵川、张小强、张球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8)津0110刑初941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晨、邓钧泽、张球、郭举涛、覃华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11日,“阿峰”(在逃)伙同陈琦、余贤鑫(另案处理)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巴厘岛市租用别墅作为作案地点,办理电信网络使用手续。先后招募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李晨(台湾地区)、邓钧泽(台湾地区)、陈翠翠、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袁贵川、张小强、张球及黎娇、曹杰、王庆忠、唐德强、蒙明堂、黄雅琦、李凤霞、廖菊芳、谢兴静、胡光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租用的别墅内,经过培训后,组成诈骗集团。
该团伙实施诈骗过程中分为一线、二线、三线诈骗人员。一线诈骗人员通过电脑手林长发、李晨等人事先设定的电信网络电话,编造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按照接收的中国居民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向大量不特定的中国居民拨打诈骗电话。其中,一线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时,以被害人名下银行卡在异地透支未还、逾期不还将会受到法律处罚为由,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向被害人提出帮助其报警,将通话转至二线。二线诈骗人员冒充上海市公安民警、队长等身份,了解被害人的家庭信息、存款信息等情况后,以其涉嫌其他犯罪等理由对被害人进一步进行恐吓,并在适当时刻诱骗被害人登录木马网站观看事先伪造的写有被害人基本信息的通缉令,加剧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强化对二线诈骗人员的依赖,后二线诈骗人员会以资金核查名义要求被害人以银行卡转账、网银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汇款等多种方式,将资金转入该团伙提供的指定的账户内,达到骗取钱财目的。如被害人存疑或存款较多时,二线人员又以案件已经上报检察机关为由,帮助其转接至三线,继续配合诈骗。三线诈骗人员冒充检察官身份,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进一步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控制,提出需将被害人的银行卡或现金通过ATM机、网银转账等方式进行资产核查,后向被害人获取银行密码及网银动态密码进行远端操控,使被骗钱款转入提供的账户内。诈骗成功后,所骗资金通过专业洗钱机构迅速层层转移,后该团伙人员以绩效工资形式按照比例将赃款俵分。
该诈骗集团由被告人代世华负责日常管理并兼任三线人员,邓钧泽辅助管理并兼任一线人员,林长发、李晨任电脑手,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袁贵川、张小强等人任二线兼职三线人员,黎娇、陈翠翠、曹杰、王庆忠、张球、唐德强、蒙明堂、黄雅琦、李凤霞、廖菊芳、谢兴静等人任一线人员,其中黎娇为一线组组长,陈翠翠兼任三线人员,胡光顺任厨师提供后勤保障。
一、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袁贵川、张小强、陈翠翠、李晨、邓钧泽、张球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8日14时许,被害人高某在江苏省锡山区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00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黎娇,二线人员为姚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代世华。
2.2017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1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军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远程操控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邮政储蓄卡内人民币105899元转走,将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49910元转走,共计损失人民币155809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黎娇、张球,二线人员为姚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代世华。
3.2017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害人霍某在石家庄市行唐县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民警李军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转账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8000元,后又以要求被害人使用网银转账方式诈骗人民币100110元,共计损失人民币11811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陈翠翠,二线人员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代世华。
4.2017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1在正定县新区某工地上班时,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民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林治华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00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张球,二线人员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陈翠翠。
5.2017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害人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苏州市吴中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92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曹杰,二线人员为张小强,三线人员为陈翠翠。
6.2017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2在江苏省常熟市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市南汇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军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3100元。涉案人员为一线人员为张球,二线人员为张小强,三线人员为代世华。
7.2018年1月1日13时许,被害人周某1在苏州市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南汇区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军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99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曹杰,二线人员为张小强,三线人员为代世华。
8.2018年1月3日16时许,被害人徐某1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榆小区朋友家做客时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榆林市工商银行、上海市工商银行南汇分行的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杨杰警官、林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操作网络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90000元转走,后又要求被害人使用农业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合计损失940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曹杰,二线人员郭举涛,三线人员为李海鄂。
9.2018年1月3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2在苏州市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2018年1月4日中午,该团伙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办理网银,索要网银登录账号、密码及动态转账密码后,以远程操控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邮政储蓄卡内人民币171700元转走。涉案人员为一线人员为李凤霞,二线、三线人员均为张小强。
10.2018年1月4日9时许,被害人林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冒充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杨杰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800元。涉案人员为一线人员为黄雅琪,二线、三线人员均为郭举涛。
11.2018年1月4日9时许,被害人张某3在陕西省西安市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冒充西安市未央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军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2000元。
12.2018年1月5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4在江苏省苏州市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吴中区宝带东路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杨杰警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林治华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66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黎娇、陈翠翠,二线人员为郭举涛,三线人员为陈翠翠。
13.2018年1月5日中午,被害人周某3在江苏省苏州市逛街时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杨杰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直至2018年1月9日10时许期间,该团伙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办理网银,索要网银登录账号、密码及动态转账密码后,以远程操控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邮政储蓄卡内人民币601849元转走。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曹杰,二线人员为覃华军,三线人员为李海鄂。
14.2018年1月7日13时许,被害人许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家中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杨警官、检察院林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办理网银,索要网银登录账号、密码及动态转账密码后,以远程操控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149949.95元转走。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黎娇,二线人员为郭举涛,三线人员为李海鄂。
15.2018年1月7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在广西南宁市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南宁市信用卡客服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军警官、王科长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以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69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张球、黄雅琦,二线人员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陈翠翠。
16.2018年1月9日10时许,被害人谢某在苏州东港幼儿园上班时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杨杰警官、人民检察院林治华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50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谢兴静、陈翠翠,二线人员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陈翠翠。
17.2018年1月9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73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唐德强,二线,三线人员均为姚强。
18.2018年1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汤九妹在苏州市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陈军警官、人民检察院林治华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8800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张球,二线人员为袁贵川,三线人员为陈翠翠。
19.2018年1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2在陕西省渭南市家中,接到该集团来电,其分别编造渭南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郭青青”、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杨警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林治华检察官等虚假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办理网上银行,并前往网吧内登录木马网站,诱骗被害人通过操作网络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7300元转走,并利用该卡办理人民币900000元贷款并转走,共计损失人民币1047289元。涉案人员一线人员为曹杰、李凤霞,二线人员为郭举涛、覃华军,三线人员为李海鄂。
综上,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1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553306.95元。
二、被告人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李晨伙同陈韦宏、林伟琪(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晨、覃华军、李海鄂、郭举涛于2017年11月17日来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巴厘岛市伙同陈韦宏、林伟琪、邱义翔、覃露新、覃锦山、蒋小辉、王辉、戴明君、王奇、韦波、何花、张秀梅、陈燕凤、任斯、李彩红、庾婕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同样的组织架构形式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其中覃华军、李海鄂、郭举涛任二线人员,李晨任一线人员。后李晨带领覃华军、李海鄂、郭举涛于2018年1月3日来到现犯罪集团继续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李晨、覃华军、李海鄂、郭举涛在陈韦宏等人的诈骗集团中,积极利用相似手段实施电信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害人连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乘车时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局民警、上海市检察院柯姓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登录网站输入账户、密码并索要验证码后以远程操作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邮政储蓄卡内人民币49964元人民币转走。
2.2017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害人刘某1在北京市昌平区家中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索要验证码后远程操控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9800元转走。
3.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至23日14时许,被害人秦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家中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北京市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周杰警官、经济犯罪侦查科李建军科长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共计94800元。
4.2017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5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建财富国际中心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刘涛队长、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经侦队长杨杰的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登录网站输入账户、密码并索要验证码后远程操作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广发银行卡内人民币54974元及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4672元转走。被害人合计损失人民币59646元。
5.2017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害人刘某2在北京丰台区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台州市公安局民警、人民检察院王正华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索要验证码后远程操控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两张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109600元转走。
6.2017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徐某2在北京昌平区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台江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登录网站输入账户、密码后,以远程操控的方式将被害人光大银行卡内人民币6731元转走。
7.2017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冯某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杨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要求被害人现金汇款至指定账户的方式骗取人民币44200元。
8.2017年11月29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1在北京市朝阳区家中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北京市公安局经侦科民警、上海市公安局陈安军警官、科长柯汉民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索要支付密码、验证码等方式远程操控将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200771元转走。
9.2017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害人赵某在北京市城区家中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福州市银行工作人员、福州市公安局杨杰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索要银行卡转账验证码后,以远程操控的方式将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6751元转走。
10.2017年11月30日10时许至12月1日,被害人孙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上班时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北京市经侦支队杨杰警官、王姓警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索要支付密码、验证码及需进行资金审核向他人转账等方式诈骗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200887元。
11.2017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2在丰台区家中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工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福州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登录网站输入账户、密码并索要验证码后,以远程操控的方式将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转走。
12.2017年12月2日至3日期间,被害人冷某在上海市黄渡镇亲属家做客时接到该犯罪集团来电,其分别冒充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周敏、武汉市公安局新舟分局民警杨杰、人民检察院王正华检察官等身份,采取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诈骗人民币13000元,后又要求被害人以银行卡转账及现金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40000元,后再次利用网络远程操作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179951元转走,骗取被害人冷某合计人民币232951元。
综上,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12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021001元。
三、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姚强、张球伙同“峰哥”及林敬尧、李克垒(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长发、张球于2017年4月初至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代世华、姚强于2017年6月中旬至2017年7月29日先后加入以“峰哥”(在逃)、林敬尧(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下的电信诈骗集团,伙同林敬尧、李克垒、邝煜厚、邝仕雄、徐国伟、张哲豪、杨文文、邱逸鸣、江家维、刘小梅、张民宏、刘杰君、黄海茴、赵小新、李宗艺、凌刘娇、江燕、黎兢、谢嘉宝、颜婷、张国秀、姜**、赵鑫、黎玉环、黄贤玉(均另案处理)在印度尼西亚某别墅内以相似的组织架构形式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诈骗66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9975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批复、天津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印度尼西亚警方出具的证据、红色通缉令,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诈骗剧本、被害人资料单,包括记录个人业绩、被害人基本信息、诈骗节点、公司规章制度,涉案人员具体分工统计表,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刑事逮捕令、冻结管制令,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查获手机、交换机、对讲机、信号加强器、被害人核实单、虚假通缉令,电信诈骗地点人员层级结构图、涉嫌金额统计表、被害人资金流向图及情况一览表、诈骗地点平面图,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本案各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上述证据及被告人之间供述就犯罪集团的成立时间,各被告人到达犯罪集团的时间,集团的组织架构,各被告人担任的职责,在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就诈骗的手段、数额等均能够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李晨、邓钧泽、陈翠翠、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袁贵川、张小强、张球在境外组成犯罪集团,通过冒充司机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以拨打网络电话的方式骗取境内公民合法财物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李晨、邓钧泽、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张球系主犯,被告人袁贵川、张小强、陈翠翠均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代世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具有在境外被当地执法机关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形,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代世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林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邓钧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姚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张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郭举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海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覃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袁贵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小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陈翠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代世华、林长发、李晨、邓钧泽、陈翠翠、郭举涛、李海鄂、覃华军、姚强、袁贵川、张小强、张球根据其犯罪数额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随案移送手机17部、ipad1部、电脑6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晨、邓钧泽、张球、郭举涛、覃华军对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没有意见,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各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晨、邓钧泽、张球、郭举涛、覃华军均系主犯不妥,导致量刑过重,应根据各上诉人的地位、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均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关于各辩护人所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经查,证据证明,本案系集团犯罪,集团各层级中具有管理责任、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的被告人,以及在诈骗被害人财物过程中积极发挥诈骗作用,个人诈骗数额在犯罪集团中占比较大的被告人,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主犯。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问题。经查,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各上诉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诈骗数额等情节及坦白、认罪态度等,已依法对各上诉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此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情节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晨、邓钧泽、张球、郭举涛、覃华军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军
审判员  李少鸿
审判员  田 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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