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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新乡-杨建昌、李延磊诈骗(买卖支付宝、“薅羊毛”-蚂蚁金服)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02刑初379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昌,曾用名杨建冒,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河南省。2013年11月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延磊,曾用名李彦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新乡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徐进,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明阳,曾用名赵伟朋,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许超、张文慧(实习),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柏晓锋,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赵翔,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超,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舒良益,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阳,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闫新武,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旭,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小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拥利,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军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河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帅,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庭振,曾用名王廷震,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卫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住开封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雪兰,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开封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赵明阳、柏晓锋、周旭、高阳、李超、舒良益、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冯卫龙、王雪兰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昌及其辩护人张振华、被告人李延磊及其辩护人徐进、被告人赵明阳及其辩护人许超、张文慧(实习)、被告人柏晓锋及其辩护人赵翔、被告人舒良益及其辩护人赵莎莎、被告人高阳及其辩护人闫新武、被告人周旭、被告人李超、被告人卢小波、被告人段拥利、被告人李军磊、被告人杨帅、被告人王庭振、被告人冯卫龙、被告人王雪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冯卫龙
通过购买手机卡注册支付宝账号,雇佣被告人王雪兰等人利用老年人对支付宝账号不了解,采用注册支付宝账号送礼品的方式,冒充洗衣液厂家或支付宝公司员工骗取他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支付宝实名登记,后将支付宝账号在网络上售卖非法获利。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冯卫龙分两次卖给被告人李超、舒良益
600个支付宝账号
,非法获利1.4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卫龙退出非法获利。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李超、舒良益先后三次卖给被告人杨建昌
1100多个支付宝账号
,二人各获利1.25万元。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建昌先后从洛阳王某2、王某1、靳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支付宝账号,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建昌又从被告人李超、舒良益处购买1100余张支付宝账号,
用来进行绑定注册虚假商户信息生成支付宝二维收款码,用以骗取蚂蚁金服公司返现佣金
。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建昌、冯卫龙、李超、舒良益、王雪兰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1、冯某、王某2、王某1、靳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杨建昌、冯卫龙、李超、舒良益、王雪兰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杨建昌、冯卫龙、李超、舒良益、王雪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昌、冯卫龙、李超、舒良益、王雪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二、诈骗罪
被告人杨建昌,
系蚂蚁金服平台签约的推广服务商,其利用蚂蚁金服公司推广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奖励佣金的政策,购买大量他人支付宝账号信息,在支付宝网络平台注册填写虚假商户信息,生成支付宝二维收款码。被告人杨建昌再将这些二维收款码以每张50至100元不等的提成方式,向周边商户推广,让被推广商户使用虚假商户注册生成的收款码收款以达到蚂蚁金服公司返佣金要求的交易笔数后(60笔),即更换新的虚假商户注册生成的收款码,重新刷码收款,以获取支付宝公司返现佣金。
2018年6月至10月间,杨建昌雇佣被告人高阳、周旭、柏晓锋、段拥利、卢小波、王庭振等人,通过网上购买他人支付宝账号注册虚假商户二维收款码,骗取蚂蚁金服公司返现佣金活动。其中高阳、周旭负责二维收款码的绑定注册和向商户推广的工作。柏晓锋负责二维收款码的注册绑定、后台登记管理工作。被告人段拥利、卢小波、王庭振负责向商家推广使用二维收款码,进行骗取蚂蚁金服公司返现佣金的违法活动。其中杨建昌个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高阳个人非法获利2万元;周旭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柏晓锋个人非法获利7000元;卢小波个人非法获利3.3万元;段拥利个人非法获利1.8万元;王庭个人非法获利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高阳、周旭、卢小波、段拥利、王庭振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被告人李延磊前期作为杨建昌的业务员推广收款码,后与杨建昌进行合作,由杨建昌提供支付宝账号,其雇佣朱某1、岳某绑定注册生成收付款二维码,雇佣被告人赵明阳、李军磊、杨帅推广收付款二维码的使用,套取杭州蚂蚁金服有限公司的佣金的违法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延磊个人非法获利4万元;赵明阳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李军磊个人非法获利2.5万元;杨帅个人非法获利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延磊、赵明阳、李军磊、杨帅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高阳、赵明阳、柏晓锋、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的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朱某1、岳某、郭某等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陆顺的陈述;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高阳、赵明阳、柏晓锋、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高阳、赵明阳、柏晓锋、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杨建昌以诈骗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建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延磊、高阳、赵明阳、柏晓锋、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以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冯卫龙、李超、舒良益、王雪兰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望合议庭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杨建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建昌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其公诉的数额不准确、不真实;2、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杨建昌犯诈骗罪的数额证据不足;3、被告人杨建昌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李延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延磊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的指控无异议,但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李延磊具有重大立功的事实;3、被告人李延磊主观上不知道该行为属于犯罪,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赵明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个人非法获利没有那么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明阳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明阳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明阳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赵明阳系初犯,进行刑罚教育后不致危害社会。5、被告人赵明阳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柏晓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柏晓锋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柏晓锋在本案中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柏晓锋在本案中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柏晓锋家属已积极退赃。5、被告人柏晓锋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柏晓锋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尽快返回社会,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李超认为其只提供了一百个支付宝账号,对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舒良益认为其只提供了一百个支付宝账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舒良益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可以对其行为从轻处罚;2、被告人舒良益被侦查发现后,在整个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逃避、抗拒等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舒良益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舒良益、李超第二次出卖给杨建昌1000个支付宝账户,但在交付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及时阻止了这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支付宝账户被用于犯罪的情况,相对于已经实际出售的情况,其罪责、社会影响等相对较轻;5、被告人舒良益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是初次犯罪,且已真心悔过,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高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阳犯罪故意模糊不明确,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高阳是初犯,没有前科,容易得到改造;3、被告人高阳的父亲已将非法所得款项赔偿给受害单位,弥补了受害单位的损失;4、被告人高阳认罪态度诚恳,综上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冯卫龙、王雪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冯卫龙通过购买手机卡注册支付宝账号,雇佣被告人王雪兰等人利用老年人对支付宝账号不了解,采用注册支付宝账号送礼品的方式,冒充洗衣液厂家或支付宝公司员工骗取他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支付宝实名登记,后将支付宝账号在网络上售卖非法获利。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冯卫龙分两次卖给被告人李超、舒良益600个支付宝账号,非法获利1.4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卫龙退出非法获利。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李超、舒良益先后三次卖给被告人杨建昌1100多个支付宝账号,二人各获利1.25万元。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建昌先后从洛阳王某2、王某1、靳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支付宝账号,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建昌又从被告人李超、舒良益处购买1100余张支付宝账号,用来进行绑定注册虚假商户信息生成支付宝二维收款码,用以骗取蚂蚁金服公司返现佣金。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舒良益退出非法获利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前科。
2、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对各被告人物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3、冯卫龙给杨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证实案涉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信息。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卫龙于2019年2月16日到该局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王庭振于同年2月20日到该局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王雪兰于2019年2月25日在河南省开封县兴隆乡兴隆村兴隆5组35号被该局民警蹲守抓获。
5、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5日18时10分至25分杨某对被告人冯卫龙进行辨认的情况。
6、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王雪兰是朋友。2018年11月份王雪兰给其打电话让其跟她一起去下边帮忙搞宣传,主要是宣传洗衣液,然后其就答应了,其和王雪兰、杨某一起去了下边的一个村,其负责照看洗衣液,王雪兰和杨某负责发洗衣液和登记领取洗衣液人的身份信息,帮忙一天王雪兰给其100元酬劳。其不知道王雪兰和杨某登记别人身份信息用来干什么,其通过王雪兰给其的手机打开支付宝,从支付宝里面进行操作,登记别人的身份信息和刷脸,进行实名认证就算完成了。其跟着王雪兰两天,一共采集了十几个人的身份信息。当时王雪兰只说是支付宝拉新业务,其不知道是违法的。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年底通过王雪兰认识了冯卫龙,和冯卫龙一起做过几天支付宝“拉新“业务。2018年8月份其和王雪兰逛街聊天时说起来支付宝“拉新”的事情,主要是搞让别人注册支付宝信息,然后送洗衣液的活动,王雪兰当时称此事合法,后来过了一个星期冯卫龙又找到其,让其和他一起做支付宝“拉新“的事情,其做了3个下午,后来其老公知道就不让其做了。大概2018年11月份,王雪兰又要其和她一起做,其干了一天,到了第二天,其和王雪兰、朱某2一起到禹王台区高楼村做支付宝“拉新”活动,刚到那没一会就被别人举报,其就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冯卫龙一共给其报酬300元左右。其大概注册了30多个实名用户,主要是祥符区附近的一些村子里。在拉业务的人里,其认识李某1、王雪兰、朱某2。冯卫龙对其称这个事情不违法,是支付宝公司的活动,每个人都可以做。
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其哥哥冯卫龙让其帮他的忙,先把其拉到一个“验证码对接群”,群主是冯卫龙,然后群里有十几个人,有人会发送二维码图片,其负责在群里用其哥给其的几部苹果手机,然后打开支付宝扫群里其他人发送的二维码图片,扫过之后会收到提示对方已登陆,其工作就完成了。其大概扫了一百个左右的二维码。该群其就只认识其哥冯卫龙和李某1,其他人具体做什么其不清楚,其扫码也没有工资。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冯卫龙是表兄弟,2018年8月份开始跟着冯卫龙工作,主要是让其到县城各个商铺推广支付宝二维码,每推广一个支付宝收钱码完成60笔有效交易(每笔3元以上),支付宝公司给新用户300元左右奖励,商户按照要求完成有效交易其就奖励商户60元钱,获利其和冯卫龙三七分成,其断断续续一共干了三个多月,一共分了21000元左右。帮冯卫龙下乡拉新的人有王雪兰、杨某、朱某2三人。其没有参与冯卫龙买卖支付宝账号的事情。
10、被告人冯卫龙、王雪兰、李超、舒良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诈骗罪
被告人杨建昌,系蚂蚁金服平台签约的推广服务商,其利用蚂蚁金服公司推广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奖励佣金的政策,购买大量他人支付宝账号信息,在支付宝网络平台注册填写虚假商户信息,生成支付宝二维收款码。被告人杨建昌再将这些二维收款码以每张50至100元不等的提成方式,向周边商户推广,让被推广商户使用虚假商户注册生成的收款码收款以达到蚂蚁金服公司返佣金要求的交易笔数后
(60笔)
,即更换新的虚假商户注册生成的收款码,重新刷码收款,以获取支付宝公司返现佣金。
2018年6月至10月间,杨建昌雇佣被告人高阳、周旭、柏晓锋、段拥利、卢小波、王庭振等人,通过网上购买他人支付宝账号注册虚假商户二维收款码,骗取蚂蚁金服公司返现佣金活动。其中高阳、周旭负责二维收款码的绑定注册和向商户推广的工作。柏晓锋负责二维收款码的注册绑定、后台登记管理工作。被告人段拥利、卢小波、王庭振负责向商家推广使用二维收款码,进行骗取蚂蚁金服公司返现佣金的违法活动。其中杨建昌个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高阳个人非法获利2万元;周旭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柏晓锋个人非法获利7000元;卢小波个人非法获利3.3万元;段拥利个人非法获利1.8万元;王庭个人非法获利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高阳、周旭、卢小波、段拥利、王庭振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被告人李延磊前期作为杨建昌的业务员推广收款码,后与杨建昌进行合作,由杨建昌提供支付宝账号,其雇佣朱某1、岳某绑定注册生成收付款二维码,雇佣被告人赵明阳、李军磊、杨帅推广收付款二维码的使用,套取杭州蚂蚁金服有限公司的佣金的违法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延磊个人非法获利4万元;赵明阳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李军磊个人非法获利2.5万元;杨帅个人非法获利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延磊、赵明阳、李军磊、杨帅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柏晓锋退出全部非法获利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建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余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3、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对各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物品的扣押情况。
4、蚂蚁微客平台服务协议、个人推广员业务协作奖励政策、微客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收钱码业务协作费政策、支付宝运营服务商业务协作费方案证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推广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奖励佣金的具体政策。
5、报案委托书、支付宝业务许可证、证明证实支付宝为中国政府许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于2018年9月发现有部分新乡服务商涉嫌利用他人实名支付宝账户套取商户收钱码返佣行为,涉案金额较大,由公司员工陆顺处理报案事宜。
6、涉案人员结构图证实案涉违法行为的流程以及各被告人的分工。
7、杨建昌指认工作电脑照片证实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建昌对其工作使用的电脑进行指认。
8、微信、支付宝截图证实被告人杨建昌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
9、大名县公安局龙王庙派出所证明、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柏晓锋主动到大名县公安局龙王庙派出所投案自首。
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高阳于2018年1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于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学院家属院F22号楼1单元4楼东北户蹲守抓获。被告人赵明阳、犯罪嫌疑人岳某、朱某1于同日被该局民警于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常青藤小区3号楼2单元14层1402室蹲守抓获。被告人周旭同日于新乡市红旗区溥城小区粮食局1号楼3单元6楼南户被该局民警蹲守抓获。被告人李超、舒良益于2018年11月17日于陕西省西安市火车站出站口被该局民警蹲守抓获。被告人卢小波于2019年1月4日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段拥利于2019年1月15日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李军磊于2019年1月21日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杨帅于2019年1月25日主动投案自首。
11、情况说明证实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前期就各店主非法获利情况进行了侦查,由于大多店主属于流动摊贩,追缴难度较大,正在全力追缴中;该局在抓获李延磊和杨建昌当日,已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被告人李延磊和杨建昌的具体位置,在蹲守过程中,李延磊出门开车时,被该局民警抓获,随后押解李延磊到杨建昌住处,要求其配合公安机关敲开杨建昌房门,之后将被告人杨建昌抓获。
1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及证人对本案中的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情况。
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其做推广支付宝业务时认识了同样做该业务的李超和舒良益,其听李超说可以购买虚假的支付宝账号,虚假刷单套取支付宝佣金挣钱,其就跟着李超和舒良益一起干了。其三人是合伙的关系,共同投资,收益均分,当时一共投资了七、八千块钱,主要用于租房、买手机、给商户的提成及日常开销等。其三人有明确的分工,李超是负责人,负责从网上购买虚假的支付宝账号,然后拿手机开收钱码,以及给商户兑现提出,其负责找附近沿街商户谈,谈好合作给商户贴上收钱码,舒良益主要负责修理手机、软件维护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活。具体来说其主要是利用支付宝收款码推广返佣金的规则,就是推广出去一个收款码,该收款码前60笔,每笔大于3元的有效交易,就会返给推广人的支付宝账户每笔大概1元至12元不等的佣金。然后李超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河南男子,从他那购买大量的支付宝账号,接着利用微客开通每个支付宝账号的收钱码,由其去发给附近街道上的商户,每个商户一天换一个收款码,每个收款码完成60笔以上的有效交易,就可以给商户70元提成,商户刷够有效交易后,其就会得到支付宝公司给账号返的佣金。支付宝公司每个账户完成60笔以上有效交易的话一般情况下会返给其六七十元至六七百元不等的佣金,减去给商户的70元佣金,剩下的就是其挣得的。其所谓开通收钱码的商户都是虚假的,商户信息都是李超随便填写的。其一共开通了十一二个商户,一共开通了一二百个虚假的商户收钱,总共干了两个月时间,获利多少其不清楚,具体李超记账,大概2至3万元钱,至今为止其三人还没有分过佣金,套取的佣金相当一部分用于给商户提成、购买支付宝账户、购买电脑设备以及三人的日常开销。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住在新乡学院F22号楼4楼东北户,在新乡学院西区后街开了一家“天天数码”打字复印店,于2010年通过同学认识了杨建昌,他2011年左右开始一直都在其出租房处居住,大概2016年杨建昌做的房屋中介,现在做的是支付宝红包推广活动。杨建昌曾在其打印店放过支付宝收款码,2017年11月份杨建昌还找过其,让其帮他复印支付宝红包二维码,其大概帮杨建昌复印了有一千张支付宝红包二维码,杨建昌给其100元的成本费。
15、证人周某1、周某2、张某2、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四人均是北大学城的商户。2018年7月-9月份有陌生男子到其四人店里问其是否需要支付宝扫码支付业务,称使用他们的支付宝收款码完成60笔有效交易会给其60至70元钱。该陌生男子大概在周某1店里放过120多个二维码,返给其9000元钱左右;在周某2店里放了5、6个二维码,大概返给其200、300元;在张某2店里放了40多个二维码,大概返给其2000元左右;在张某3店里放了110多个二维码,大概返给其6000元。
1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常青藤7号楼103户开了一个小超市,2018年8月份,有陌生男子到其店里问其是否需要支付宝扫码支付业务,称使用他们的支付宝收款码完成60笔有效交易会给其返利50元钱。该男子一共在其店里放了六七个二维码一共返给其300元左右。
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大学城北市场最南头开了一家小饭店,2018年6月底时有陌生人到其店里问其是否需要支付宝扫码支付业务,称使用他们的支付宝收款码完成60笔有效交易会给其返利100元钱。先后有四个人到其店里推销过这个东西,他们一共在其店里放了二十多个二维码,一共返给其1000元左右。
1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底,其一个朋友杨建昌找到其,让其用他的二维码在其开的华海超市收钱,完成60笔交易,每笔交易3元以上,刷够了交易数,就会再换一张支付宝账号继续收款刷交易,杨建昌会给其50到100元的佣金。其大概从2018年7月中旬一直用到9月底,中间一个月没有用,杨建昌也定期给其返佣金。周围的商户看到其这样可以挣钱,就也来找其要这些二维码,其就找到杨建昌多拿些二维码,其从中收取提成。其超市周围有四个商户用杨建昌的二维码,因为杨建昌忙不过来,就让其帮他推广。其自己超市刷满数据得到提成的有300多张,一共获得了16000元左右的提成。其周边超市从其那拿到五六十张支付宝二维码,他们一共得了2000元左右提成,其从中得了300元左右。
19、证人李某2、田某、高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四人分别是李延磊、周旭、高阳、赵明阳的家属及朋友,均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退赃,希望公安机关对四被告人宽大处理。
2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8年8月起就一直在做推广支付宝商户二维码的工作。其担任法人的河南快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在洛阳市高新区连飞大厦4楼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业务是推广支付宝收钱码,现公司已基本停运。其认识靳某夫妇,因为支付宝有个拉新活动,新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有20-30块钱的拉新奖金,其就和靳某一起开始干这个,靳某和其合作,其回收他注册的新支付宝账号,先把手机卡邮寄给靳某,靳某负责将手机卡和新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绑定后再将手机卡转卖给其,最终以此方法赚取返利佣金。具体价钱都是其哥王某1和靳某谈的,其只是帮王某1和靳某传话。
21、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下半年在濮阳做推广支付宝收钱码和红包码时认识了杨建昌和王某2,其三人都是做支付宝推广的,是其介绍杨建昌认识的王某2。其主要就是给一些顾客注册支付宝信息,然后送给顾客一些小礼品,主要方法就是王某2拿来一些虚拟手机卡,顾客注册完支付宝信息后,其再把王某2提供的手机卡和注册好的支付宝绑定,完成之后其再将手机卡交给王某2。王某2再将这些注册好的支付宝账号卖掉或者自己刷单用,听说卖给过杨建昌。
22、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延磊是一个小区的,小区有业主微信群,李延磊在微信群里发招聘广告,内容大概是招聘文员,其私聊后才知道是做支付宝的收款码,其之前在家看孩子,觉得小区里面工作离家近就于2018年9月11日开始跟着李延磊做开通支付宝收款码的工作。其做好支付宝收款码后会有业务员把这些收款码拿到商家,收款码被刷够60笔,每笔刷够3元钱,支付宝公司就会给李延磊返钱,每个支付宝收款码支付宝公司会返300多元到500多元不等。其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将支付宝公司返的钱转给李延磊,其他的时候有朱某1把返的钱给他,他有时自己也会把返的钱转走。李延磊支付宝收款码的空码大概有好几百个,具体数量其不清楚。其和朱某1在李延磊那里制作支付宝收款码,李延磊按每天100元的工资支付薪酬,除朱某1外,还有杨帅、李军磊、赵明阳都在李延磊那里制作支付宝收款码。
2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李延磊的公司叫“咱的店商贸有限公司”,其不清楚公司业务是什么,一开始在公司就是负责信用卡的“养卡”,到2018年9月份其开始负责帮李延磊开通支付宝账号,李延磊给其提供手机和手机卡,其帮他开通支付宝账号,主要是需要支付宝账号里面的收款二维码,具体开通多少个其记不清楚了,每天平均四五个。其还负责在手机上进行推广工作,上班是按天计算,一天一百元,一共给其开工资4000元现金,公司老板是李延磊,三个业务员分别是杨帅、赵明阳、李军磊。
2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学院东区开了一家打印复印店,店名叫“星期八”,其很早就认识杨建昌,2018年8、9月份杨建昌来店里找其,让其用他的二维码,每刷成一张二维码,他就给其10元至70元不等的佣金,杨建昌一共在其店里放了5、6天的二维码,之后其就没见过杨建昌。其还将杨建昌的二维码向新乡学院3、4家商店推广过,杨建昌一共放了一二十张二维码,其从中获利大概7000元左右。其还找了两个大学生帮其推广,一个叫“明明”,一个叫“亚飞”,共推广了200张左右二维码,杨建昌给其50000元左右佣金,其给“明明”提成27000元,给“亚飞”提成15000元左右。
25、被害人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陆顺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其公司发现有人大量购买支付宝收款码物料,并以刷单的方式取得支付宝公司营销奖励。嫌疑人首先会购买大量支付宝用户实名账户,以便注册成为众包小二,并开立对应的收钱码商户,参与收钱码的返佣活动,当下属商户成为支付宝收钱码商户后的首月完成至少60笔交易收单(每笔不低于3元),从第61笔起,每完成一笔收单,众包小二均会获得相应返佣,直到30日期限截止。目前公司发现该伙人员涉及391个众包账户,作案地较为分散,一般下属的作案商户达到100个便不再作业,明显存在躲避公司风控拦截的情况。其中重点人员为杨建昌,据不完全统计,涉案商户5684家,涉及返佣资金2378811.68元(截止2018年9月13日)。
26、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高阳、赵明阳、周旭、柏晓锋、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杭州蚂蚁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佣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延磊、高阳、赵明阳、柏晓锋、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骗取杭州蚂蚁金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佣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卫龙、李超、舒良益、王雪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建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建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建昌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柏晓锋、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冯卫龙、王庭振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建昌、李延磊、赵明阳、李超、舒良益、高阳、周旭、王雪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延磊、赵明阳、柏晓锋、舒良益、高阳、周旭、卢小波、段拥利、李军磊、杨帅、王庭振、冯卫龙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昌有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超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延磊辩护人所提其有重大立功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杨建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建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延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
三、被告人卢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军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庭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高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七、被告人段拥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赵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九、被告人杨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十、被告人柏晓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十一、被告人周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冯卫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李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
十四、被告人舒良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
十五、被告人王雪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杨建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被告人李超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延磊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0元、赵明阳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李军磊退出的违法所得25000元、杨帅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0元、高阳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周旭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柏晓锋退出的违法所得8000元、卢小波退出的违法所得33000元、段拥利退出的违法所得18000元、王庭振退出的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冯卫龙退出的违法所得14500元、被告人舒良益退出的违法所得12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黎
审 判 员 李艳利
人民陪审员 杨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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