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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西华-陈佳、胡光兰非法经营(买卖电话卡)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2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佳,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30日被抓获,于2020年5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光兰,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住渝**。无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30日被抓获,于2020年5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光兰、陈佳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光兰、陈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20年3月份至案发,在被告人胡光兰的安排下,被告人陈佳在重庆带领办卡人办理手机卡然后交给被告人胡光兰,被告人胡光兰以每张350元或38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周口市给段某1(另案处理),段某1再将手机卡出售给尚某等人,以供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从2020年3月份至案发,胡光兰共计向段某1出售手机卡二百余张,非法经营数额79000元。
被告人胡光兰、陈佳贩卖的多张手机卡被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实施电信诈骗行为:
1、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32××××****于2020年3月24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四川达州市受害人赵某1人民币130800元。
2、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于2020年3月27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湖南衡阳市受害人全某人民币73000元。
3、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186××××****于2020年4月13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熊某人民币324000元。
4、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5××××****于2020年4月15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黑龙江省依安县受害人刘某68000元。
5、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于2020年4月15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罗某160720元。
6、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16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何某5万元。
7、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于2020年4月16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鄢陵县受害人赵振廷50000元。
8、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6××××****、156××××****于2020年4月17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广东惠东县受害人胡某74000元。
9、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30××××****于2020年4月16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兰州市受害人王某80000元。
10、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21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长沙市受害人贺某60400元。
11、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21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江西省永修县受害人吴某90000元。
12、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6××××****于2020年4月22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丰都县受害人蔡某83000元。
13、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23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石某68000元。
14、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6××××****于2020年4月24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蒋某144000元。
15、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5月8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四川省毕节市受害人卢某15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光兰、陈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指出,被告人陈佳系累犯,被告人胡光兰、陈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光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光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3月份至案发,在被告人胡光兰的安排下,被告人陈佳在重庆带领办卡人办理手机卡然后交给被告人胡光兰,被告人胡光兰以每张350元或38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周口市给段某1(另案处理),段某1再将手机卡出售给尚某等人,以供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从2020年3月份至案发,胡光兰共计向段某1出售手机卡二百余张,非法经营数额79000元。被告人胡光兰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陈佳非法获利6000元。
被告人胡光兰、陈佳贩卖的多张手机卡被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实施电信诈骗行为:
1、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32××××****于2020年3月24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四川达州市受害人赵某1人民币130800元。
2、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于2020年3月27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湖南衡阳市受害人全某人民币73000元。
3、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186××××****于2020年4月13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熊某人民币324000元。
4、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5××××****于2020年4月15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黑龙江省依安县受害人刘某68000元。
5、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于2020年4月15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罗某160720元。
6、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16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何某50000元。
7、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5××××****于2020年4月16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鄢陵县受害人赵振廷50000元。
8、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6××××****、156××××****于2020年4月17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广东惠东县受害人胡某74000元。
9、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30××××****于2020年4月16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兰州市受害人王某80000元。
10、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21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长沙市受害人贺某60400元。
11、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21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江西省永修县受害人吴某90000元。
12、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6××××****于2020年4月22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丰都县受害人蔡某83000元。
13、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4月23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石某68000元。
14、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56××××****于2020年4月24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重庆市受害人蒋某144000元。
15、胡光兰所贩卖的手机卡:186××××****于2020年5月8日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军警购物诈骗的手段诈骗四川省毕节市受害人卢某15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光兰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卡110张、胡光兰记录的出售手机卡号的纸质笔记本两个,被告人陈佳华为手机一部,从胡光兰住处扣押疑似冰毒一包(3.19克)、疑似麻古一粒(0.2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佳、胡光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光兰、陈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1、全某、熊某、何某、罗某、贺某、王某、蔡某、刘某、石某、蒋某、胡某、卢某、吴某、赵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尚某、段某1、段某2、段某3的证言,书证指定管辖批复、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087号刑事判决书、(2016)渝0103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书、(2019)渝010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上缴毒品单据、毒品称量笔录、扣押清单、胡光兰笔记本记录内容复印件、胡光兰快递发货记录、移送清单、胡光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及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及辨认笔录、周公鉴(理化)【2020】60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光兰伙同被告人陈佳在无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电话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光兰、陈佳认罪态度较好,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6天。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光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6天。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光兰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佳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光兰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卡110张、胡光兰记录的出售手机卡号的纸质笔记本两个,被告人陈佳华为手机一部,从胡光兰住处扣押疑似冰毒一包(3.19克)、疑似麻古一粒(0.27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水成
审判员  刘红梅
审判员  苏连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灵芝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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